夫妻个人债务不能执行共同房产,执行的是欠债一方的个人部分。夫妻共同债务的特征包括时间特征、行为特征、债务性质和效力特征。夫妻共同债务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包括生活性债务和经营性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为连带债务,夫妻双方都负有全部给付义务,并享有追偿权利。夫妻共同债务是对外部债权人的责任,不区分夫妻双方之间的债务责任。
法律分析
一、夫妻个人债务能执行共同房产吗
不能,就算是执行共同房产的,也是执行的是共同房产中属于欠债一方的个人部分。但财产是生活必需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清偿】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四条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特征是什么
1、时间特征。夫妻共同债务一般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即从夫妻双方结婚之日起至双方离婚之日止的期间之内。但是如果一方在婚前举债是为了今后的婚姻生活所用,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行为特征。夫妻共同债务的形成有特定的原因,这些原因基本包括生活性债务和经营性债务两大类。生活性债务主要是夫妻双方为了维持家庭生活的需要,具体内容包括共同生活、养育子女、赡养老人等;经营性债务是夫妻双方从事的为了增值共同财产的经营性活动形成的债务。
3、债务的性质。由于夫妻财产关系除非有特别约外定,是一种共同共有关系,从而决定了夫妻共同债务为连带债务,夫妻双方任何一方都负有对共同债务的全部给付义务,夫妻一方给付后有向另一方追偿的权利。
4、在效力上的特征。夫妻共同债务是相对于夫妻双方之外的债权人而言的,是一种外部责任,夫妻任何一方都要对其全部共同债务的给付义务,而不区分夫妻双方之间的债务责任。
结语
夫妻个人债务不能执行共同房产,即使执行共同房产,也只能执行欠债一方的个人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时,可由双方协议或人民法院判决解决。夫妻共同债务的特征包括时间特征、行为特征、债务性质以及在效力上的特征。夫妻双方都有对共同债务的全部给付义务,无论债务责任如何分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家庭关系第一节夫妻关系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二章借款合同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