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在校玩耍造成同学受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如果责任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由监护人进行赔偿;如果是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也应承担侵权责任。而如果受伤是由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造成,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教育机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并可向第三人追偿。
法律分析
孩子在校玩耍造成同学受伤要不要赔偿
孩子在学校玩耍时受伤的,一般是由责任人对受伤的学生进行赔偿,如果责任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时,由监护人进行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教育机构的过错推定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教育机构的过错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在教育机构内第三人侵权时的责任分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拓展延伸
学校责任与学生人身伤害赔偿:法律规定与实践探讨
学校责任与学生人身伤害赔偿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法律问题。根据法律规定,学校在校期间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来保护学生的安全和福祉。然而,当学生在校期间遭受人身伤害时,赔偿问题往往涉及多个因素,如事故责任、学校管理、教职员工行为等。法律规定了一些基本原则和程序,以便学生和家长能够获得合理的赔偿。然而,实践中,赔偿案件往往面临着证据收集、责任认定、损失评估等挑战。因此,需要综合考虑法律规定和实践经验,以确保公正和合理的赔偿结果。同时,学校也应加强安全管理和风险防范,以最大程度地保护学生的人身安全。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对于在学校玩耍造成同学受伤的情况,一般情况下由责任人进行赔偿。如果责任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则由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教育机构在学生学习、生活期间发生人身损害的情况下,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除非能证明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如果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导致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伤,学校或教育机构应承担侵权责任。若受害人是由第三人侵害,而学校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学校或教育机构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并可向第三人追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订):第三章 学校保护 第三十七条 学校、幼儿园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和意外伤害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定期进行必要的演练。
未成年人在校内、园内或者本校、本园组织的校外、园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学校、幼儿园应当立即救护,妥善处理,及时通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2022修正):第三章 青少年和学校体育 第三十三条 国家建立健全学生体育活动意外伤害保险机制。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做好学校体育活动安全管理和运动伤害风险防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