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条例》明确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以及对骗取失业保险金的处罚。宜昌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是负责执法的机构,执法权限为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是执法标准。执法程序包括监察检查、询问通知书、登记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决定书等。当事人享有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依法组织听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作出劳动保障处罚决定并制作处罚决定书。
法律分析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二十八条“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执法机构:宜昌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执法权限: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
执法标准: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执法程序:
一、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按以下规定执行:
1、应有两名以上劳动保障监察员共同进行,并出示有关证件,说明身份;
2、告知有人单位检查的目的、内容、要求、方法;
3、了解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并巡视劳动场所;
4、现场检查情况应有笔录,笔录应由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和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拒不签名或盖章的,应注明拒签情况。
二、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可向用人单位发出《劳动监察保障询问通知书》,了解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
三、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登记立案;2、调查取证;3、制作处罚决定书;4、送达。
四、登记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审查批准。监察机构负责人批准之日为立案起始时间。
五、登记立案后,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六、承办人员完成调查取证后,应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提交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并填写案件处理报批表。
七、告知申辩、听证的权利和义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进行复核。当事人在法定范围内要求听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法制机构依照法定程序组织听证。
八、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将案件处理报批表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
九、劳动保障处罚决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并制作劳动保障监察处罚决定书。
结语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失业人员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然而,对于那些不符合条件、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待遇的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权责令其退还,并可能面临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在执法方面,宜昌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作为执法机构,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拥有执法权限。执法程序包括监察检查、询问通知书、调查取证、处罚决定书等环节,确保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公正客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还应告知当事人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和义务,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最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作出处罚决定,并制作相应的处罚决定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九章 社会保险和福利 第七十五条 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建立补充保险。
国家提倡劳动者个人进行储蓄性保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