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三人即非缔约当事人,世非合同当事人,无需参与合同的订立或在该合同上签字或盖章。只需第三人单方表示其愿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与债务人达成代替其清偿情务的协议即可产生效力。
(二)合而当事人的约定对第三人不具有拘束力,第三人可以同意履行,也可以拒绝履行。故在此意义上讲,第三人仅为履行主体而非义务主体,对于合同的债权人而言,他只能将第三人作为债务履行的辅助人而不能作为合同的当事人对待,当第三人拒绝履行时,由合同债务人负责履行。
(三)第三人虽非合同当事人,不承担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的违约责任。但是,如果第三人的不适当履行出于恶意,给债权人造成财产损害或者人身伤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责任。而且,债权人也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
(四)合同中第三人代为履行条款对债权人具有拘束力,即第三人一旦同意履行,视为债务人的履行,债权人不得拒绝。如果第三人不履行,债旁人在履行期限内没有履行;或者第三人的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债务人未在履行期限内予以补正的,债务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五证不全的房子合同受法律保护吗
根据《民法典》规定,开发商五证不全的,合同有没有效要依据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是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的,具有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二、第三人代为履行和代为清偿的区别
(一)生效条件不同。债务转移时,债务人和债权人应与第三人达成转让债务的协议。且无论是债权人还是债务人与第三人达成转移的协议都要取得对方的同意,否则,债务转移不生效。
而在第三人代替履行的情况下,第三人单方表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与债权人或债务人达成代替清偿债务的协议,但并没有转让债务。即使在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产生效力但不能对抗债权人,债权人也不得直接向第三人请求履行债务。
(二)债务人与第三人在新合同中的法律地位不同。在债务转移的情况下,债务人已经成为合同的当事人,如果是债务的全部转让则第三人将完全代替债务人的地位,债务人将退出该合同关系,原合同关系将消灭。
若使部分转让,第三人也将加入合同关系成为债务人。但是在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履行的情况下,第三人只是履行主体而不是合同的债务人。对于债权人只能将第三人作为债务履行的辅助人而不能将其作为合同当事人。
(三)债务人与第三人承担的责任不同。在债务转移的情况下,第三人已经成为合同关系当事人,如果其未能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债务,债务人可直接请求第三人履行义务和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第三人已完全代替债务人,那么债权人便不能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而在第三人代替履行时,当第三人不履行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对第三人的履行不适当的行为,仍由债务人承担债不履行的民事责任。对于债权人来说,不能直接向第三人请求履行债务,只能要求债务人承担第三人不履行的违约责任。
(四)从二者以上法律特征看债务的代为履行与债务转移的区别是明显的,但二者之间也存在一定的联系,在对这两条规定中“约定”与“同意”的理解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