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中止合同履行要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形是哪些

2024-03-11 来源:星星旅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第527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如果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或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而根据该法第588条规定,当事人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另有规定;(二)当事人明确表示

法律分析

一、在何种情况下可以中止合同履行并承担违约责任?

(一)在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必须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对方无法履行合同义务,方可中止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在此期间,不得无端地怀疑对方无法履行合同。当事人如果没有确切证据而擅自中止合同,要承担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还要承担赔偿责任。

(二)一旦对方提供了适当履行担保时,暂时中止履行的一方就应继续履行合同。适当担保,是指银行或其他担保人担保,给付履约保证金(定金),抵押担保等。当对方提供上述形式的担保时,即可认为是适当担保,中止的一方应当继续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二、中止履行要承担违约责任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第527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三、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

(一)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的免责效力。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违约方可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有以下例外:

1、金钱债务的迟延责任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

2、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

(二)免责条款

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免除将来可能发生的违约责任的条款,其所规定的免责事由即约定免责事由。免责条款无效的一般情形包括:

1、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将免责条款订入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

2、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免责条款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的;

3、免责条款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4、免责条款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5、免除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所生责任的条款无效;

6、免除根本性违约所生责任的条款无效。

结语

在何种情况下可以中止合同履行并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第527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或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第527条规定,不可抗力的免责效力,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违约方可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有金钱债务的迟延责任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另外,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免除将来可能发生的违约责任的条款,其所规定的免责事由即约定免责事由,免责条款无效的一般情形包括: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将免责条款订入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免责条款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的;免责条款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免责条款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免除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所生责任的条款无效;免除根本性违约所生责任的条款无效。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9-04-24) 第八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批准或者登记才能生效的合同成立后,有义务办理申请批准或者申请登记等手续的一方当事人未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办理申请批准或者未申请登记的,属于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相对人的请求,判决相对人自己办理有关手续;对方当事人对由此产生的费用和给相对人造成的实际损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9-04-24) 第五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摁手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9-04-24) 第一条 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合同欠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内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等有关规定予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