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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有无有效期

2024-03-11 来源:星星旅游

本文阐述了赠与合同的时效性、概念内涵以及成立生效条件。赠与合同具有时效性,如果没有明确规定有效期,则合同在合法签订后一直生效。赠与合同是一种无偿合同,仅由赠与人无偿地将财产转移给受赠人。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赠与人负有将自己的财产给予受赠人的义务,而受赠人不负有义务。赠与合同成立生效的条件包括赠与人与受赠人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赠与合同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违背公序

法律分析

一、赠与合同的时效性

赠与合同是否具有时效性取决于其是否存在有效期。如果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了有效期,那么在有效期内该合同是有效的,且在有效期过后该合同将失效。如果没有明确规定有效期,那么在合法签订后,该合同将一直生效,且没有时效性的限制。但法律规定,赠与人有撤销赠与的权利,撤销赠与后,赠与协议失效。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二、赠与合同概念的内涵

合同的概念中看出如下内涵:

赠与是一种合意,是双方的法律行为。赠与合同虽为单务、无偿合同,也需有当事人双方一致的意思表示才能成立。如果一方有赠与意愿,而另一方无意接受该赠与的,赠与合同不能成立。在现实生活中,也会出现一方出于某种考虑而不愿接受对方赠与的情形,如遇此情况,赠与合同即不成立。赠与合同是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赠与合同是以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给予受赠人为内容的合同,是赠与人转移财产所有权于受赠人的合同。这是赠与合同与借用合同的主要区别。赠与合同为无偿合同。所谓“无偿合同”,是指仅由当事人一方为给付,另一方不必向对方偿付相应代价的合同。在赠与合同中,仅由赠与人无偿地将自己的财产给予受赠人,而受赠人取得赠与的财产,不需向赠与人偿付相应的代价。这是赠与合同与买卖等有偿合同的主要区别。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所谓“单务合同”,是指仅由当事人一方负债务,另一方不负债务,或者虽负有债务,但无对价关系的合同。在一般情况下,赠与合同仅由赠与人负有将自己的财产给予受赠人的义务,而受赠人并不负有义务。在附义务的赠与中,赠与人负有将其财产给付受赠人的义务,受赠人按照合同约定负担某种义务,但受赠人所负担的义务并非赠与人所负义务的对价,其间的义务并不是相互对应的,因此赠与合同为单务合同。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赠与合同是实践合同还是诺成合同,与赠与合同自何时成立直接相关。赠与合同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成立要件,国外立法例上有不同规定,我国法学界也有不同认识。

三、赠与合同成立生效条件有哪些

赠与合同成立生效的条件:赠与人与受赠人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赠与合同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赠与合同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违背公序良俗。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拓展延伸

赠与合同是一种常见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成立和生效条件备受关注。根据《民法典》第663条规定,赠与合同成立需要满足以下生效条件:

1. 赠与人与赠与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 赠与的财产权利或者财产利益明确;

3. 赠与合同经过要约和承诺;

4. 受赠人承诺接受赠与的财产,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受赠。

如果以上生效条件满足,赠与合同即告成立。此时,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形成权利义务关系,受赠人应按照赠与人的意愿履行赠与财产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等义务,而赠与人也享有相应的权利。

然而,如果赠与合同中存在违反上述生效条件的情况,比如赠与人无权处分财产、赠与合同损害了第三人的利益等,则赠与合同可能被视为无效或者部分无效。在这种情况下,赠与人和受赠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始不存在,受赠人无权要求赠与人履行任何义务。

综上所述,赠与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条件非常严格,赠与人在进行赠与行为前应仔细阅读并理解相关法律规定,避免因违反生效条件而导致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结语

赠与合同的时效性、赠与合同概念的内涵以及赠与合同成立生效条件是赠与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赠与合同具有时效性,如果没有明确规定有效期,则赠与合同在合法签订后一直生效,且赠与人有撤销赠与的权利。赠与合同是一种无偿合同,仅由赠与人无偿地将自己的财产给予受赠人,受赠人取得赠与的财产,不需向赠与人偿付相应的代价。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赠与人负有将自己的财产给予受赠人的义务,受赠人不负有义务。赠与合同成立生效的条件包括赠与人与受赠人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赠与合同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违背公序良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 共有 第三百零六条 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的,应当将转让条件及时通知其他共有人。其他共有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其他共有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共有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