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溯合同的风险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合同签订前的履行过程不确定性较大,可能导致法律纠纷;补充合同可能违反公司合同管理规定,影响合同管理质量和效率;合同审批和结算程序几乎同时进行,可能导致年底花钱结算的突发事件;不签订书面合同可能影响财务部门的及时会计管理,导致会计信息失真。为规避这些风险,企业应加强合同管理,完善内控制度,及时签订书面合同,并严格按照合同履行。
法律分析
回溯合同的风险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对于合同签订前的履行过程,由于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双方权利义务不明确,法律责任界定不明确,容易产生法律纠纷。一旦发生纠纷,由于证据难以取得,解决难度较大,合同的预控作用无法体现,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比如在施工合同中,存在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工程量变更的可能性,没有合法有效的合同作为依据,纠纷就难以顺利解决。对于采购合同,由于标的设备的市场价格波动或运输损失的风险,可能发生纠纷,无法出具相关合同证明。如果适用合同履行地或货物交接时的市场价格,市场价格的波动可能使企业付出更高的成本,损害企业的经济利益。(2)存在一定的管理风险。补充合同违反公司合同管理规定,导致合同管理质量和效率下降,扰乱企业正常管理秩序。如果补充合同使合同的生效时间晚于合同的履行时间,但其他条款的内容与通常签订的合同一致,则会导致合同的生效日期、履行期限和有效期限的逻辑冲突和混淆(例如,本合同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但本合同在实际生效日前已履行完毕),且同一合同的交货、验收、付款的时间和条件不一致,也可能使本合同无效,给合同的管理和履行带来不利影响合同。有的单位为了年底前消化计划资金,或因计划资金不足、计划未下达而在年内清理未结算项目,签订了大量合同。因此,合同审批和结算的程序几乎同时进行,造成年底花钱结算的突发事件,扰乱了企业正常的工作和管理秩序。(3)存在内部控制审计风险。公司在基本管理制度和内控管理流程中,明确了项目管理流程,以及合同起草、审批、签订、履行等管理环节和流程,明确了相关合同管理部门的职责和管理权限。无论合同延期是否给公司造成实际的不良后果,都违反了公司的内控管理制度和流程,导致内控制度的执行偏差或漏洞,应予以避免。(4)存在财务信息失真的风险。如果不签订书面合同,会影响财务部门的及时会计管理。财务部门的成本、应付账款、资产负债表等会计报表不能如实反映与项目有关的费用,导致会计信息不能真实反映企业的经营状况和成本状况,导致企业会计信息失真,这就容易造成成本失控和决策失误等业务风险。
拓展延伸
回溯合同是指在某一特定时间点,合同双方达成了某种协议,并在后续的一段时间内履行了相应的义务。回溯合同在实践中具有广泛的应用,但同时也存在一些管理风险。
首先,回溯合同可能导致合同双方在后续履行过程中,对合同内容的理解存在偏差,从而在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因为合同双方在达成协议时,可能并没有对合同内容进行详细的阐述和解释,容易出现理解上的差异和偏差。
其次,回溯合同可能导致合同双方在后续的履行过程中,对合同履行标准存在差异,进而影响合同的履行效果。因为合同双方在达成协议时,可能并没有对合同履行标准进行明确的约定,容易出现标准上的差异和混乱。
最后,回溯合同可能导致合同双方在后续的履行过程中,对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存在不同的理解,进而产生纠纷。因为合同双方在达成协议时,可能并没有对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的条件和方式进行详细的约定,容易出现理解上的差异和纠纷。
综上所述,回溯合同存在的内容管理风险包括:合同内容理解偏差、合同履行标准差异以及合同解除或终止条件或方式不明确。因此,在回溯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应当注意这些管理风险,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规避和解决。
结语
回溯合同的风险主要体现在合同签订前的履行过程、管理风险、内部控制审计风险和财务信息失真的风险。在合同签订前的履行过程中,由于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双方权利义务不明确,法律责任界定不明确,容易产生法律纠纷。一旦发生纠纷,由于证据难以取得,解决难度较大,合同的预控作用无法体现,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比如在施工合同中,存在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工程量变更的可能性,没有合法有效的合同作为依据,纠纷就难以顺利解决。对于采购合同,由于标的设备的市场价格波动或运输损失的风险,可能发生纠纷,无法出具相关合同证明。如果适用合同履行地或货物交接时的市场价格,市场价格的波动可能使企业付出更高的成本,损害企业的经济利益。在管理风险方面,补充合同违反公司合同管理规定,导致合同管理质量和效率下降,扰乱企业正常管理秩序。如果补充合同使合同的生效时间晚于合同的履行时间,但其他条款的内容与通常签订的合同一致,则会导致合同的生效日期、履行期限和有效期限的逻辑冲突和混淆,且同一合同的交货、验收、付款的时间和条件不一致,也可能使本合同无效,给合同的管理和履行带来不利影响。有的单位为了年底前消化计划资金,或因计划资金不足、计划未下达而在年内清理未结算项目,签订了大量合同。因此,合同审批和结算的程序几乎同时进行,造成年底花钱结算的突发事件,扰乱了企业正常的工作和管理秩序。在内部控制审计风险方面,公司在基本管理制度和内控管理流程中,明确了项目管理流程,以及合同起草、审批、签订、履行等管理环节和流程,明确了相关合同管理部门的职责和管理权限。无论合同延期是否给公司造成实际的不良后果,都违反了公司的内控管理制度和流程,导致内控制度的执行偏差或漏洞,应予以避免。在财务信息失真的风险方面,如果不签订书面合同,会影响财务部门的及时会计管理。财务部门的成本、应付账款、资产负债表等会计报表不能如实反映与项目有关的费用,导致会计信息不能真实反映企业的经营状况和成本状况,导致企业会计信息失真,这就容易造成成本失控和决策失误等业务风险。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9-04-24) 第十一条 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追认的意思表示自到达相对人时生效,合同自订立时起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9-04-24) 第二条 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从双方从事的民事行为能够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意愿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是以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中的“其他形式”订立的合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9-04-24) 第十九条 对于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人民法院应当以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并参考交易当时交易地的物价部门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结合其他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予以确认。
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参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