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签署二手房贷款合同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确保房屋产权和手续齐全,因为房产证是证明房主对房屋享有所有权的唯一凭证;明确成交价格和税费责任,以及买卖双方的责任;明确付款方式和时间;明确过户时间;明确物业交割。二手房贷款金额由房龄、房屋所处位置、单价、面积、贷款人的年龄、个人信用和还款能力、以及贷款人的贷款房屋套数等因素决定。
法律分析
在签署二手房贷款合同时,需要注意以下手续:确保房屋的产权和手续齐全,因为房产证是证明房主对房屋享有所有权的唯一凭证,缺少房产证会对买房人造成极大的风险。房主可能将房产证进行抵押或转卖,即使现在没有将来办理取得后,房主还可以抵押和转卖。所以最好选择有房产证的房屋进行交易。有些房屋共有权共有好多个,如有继承人共有的、有家庭共有的、还有夫妻共有的,对此买房人应当和全部共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如果只是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买房人与其签订的买卖合同未在其他共有人同意的情况下一般是无效的。
2.明确成交价格和税费责任
在签定合同中一定要注明正式的成交价格,还有交易的时间,交易税费,还有税费到底由买卖双方的哪一方负责。
从现行税收政策来看,房产买卖过程中归房主交纳的税费为: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归客户交纳的税费为:契税,土地出让金,印花税(与房主各交一半)。
3.明确买卖双方的责任
签定此条款时十分重要,如果有一方出现违约责任,应拥有怎样的权利,在签定合同时双方利益上得到怎样的补偿都要约定清楚,违约金的数量以及交付时间应写得毫无异议。
4.明确付款方式和时间
双方应该在合同中明确付款方式和时间。如首付款、尾款的支付比例、数量和时间,确保买方出现拖欠或减少阶段支付金额的情况时有据可依,较好地维护自身权益。因为在二手房买卖案例中存在客户以贷款方式购买二手房却因为批贷不成而导致交易失败的例子屡见不鲜,因此为了避免浪费无谓的时间,业主应尽早对客户是否能被批贷进行确认。
5.过户时间要明确
过户时间要明确,买房人最在乎的莫过于什么时间房屋最终属于我,因此约定过户时间是合同中较重要的条款之一,买方需慎重和签订准确的时限。
6.物业交割要清楚
在签定买卖合同时候千万不要忘记物业交割阶段,付加条款里一定要约定水、电、煤气、物业、供暖等各项费用的交接时间。对于物业、供暖等费用的缴纳时间和标准,应该要到原房主所在单位改签协议内容,而买方需改签协议时卖方应做出的配合等,都应在合同中明确注明,从而达到维护买方利益的目的。
二、二手房贷款金额由什么决定
1、房龄
据银行业人士介绍,二手房的房龄已成为许多银行发放贷款的一项审核标准,因为房龄越长房屋升值保值的空间越小,一般获批贷款的成数就越低,甚至可能不予贷款;
2、房屋所处位置、单价、面积等都是银行审批贷款的主要因素
位置偏远、单价低、面积小的房屋,贷款成数一般较低,甚至可能不予贷款;
3、贷款人的年龄、个人信用和还款能力
年龄较大、信用较差、还款能力较低的贷款人,贷款的成数越低,甚至可能不予贷款;
4、贷款人的贷款房屋套数。套数越多,贷款金额越少
要看二手房所有权是否真实、完整和可靠。审查该房的“两证”相关文件,没有两证的房屋,不得买卖。
拓展延伸
二手房买卖合同是房屋买卖交易中至关重要的一环,其中包含了许多细节问题。以下是一些需要注意的细节:
1. 合同签订的时间:合同必须在双方达成购房协议并支付定金后30日内签订,否则定金将无法退还。
2. 房屋信息:在签订合同前,卖方需要提供房屋的所有权证书、房屋平面图、房屋内部设施清单等必要信息,以便买方进行验房。
3. 房价款及支付方式:房价款必须明确,支付方式可以选择全款或按揭方式,并在合同中注明。
4. 房屋交付标准:合同中应明确房屋的交付标准,包括交付日期、交付方式等。
5. 维修责任:在合同中应明确维修责任,包括房屋维修、保养等责任由谁承担。
6. 房屋过户手续:合同中应明确房屋过户手续,包括过户程序、所需材料等。
7. 争议解决方式:合同中应明确争议解决方式,包括调解、仲裁、诉讼等。
8. 其他约定:合同中还可以约定其他细节问题,例如:房屋装修、家电赠与等。
以上是二手房买卖合同中需要注意的一些细节问题,如果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没有注明以上问题,可能会引起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因此,在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时,双方应当认真阅读、理解并遵守合同中的细节问题。
结语
签署二手房贷款合同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确保房屋产权和手续齐全,以避免房产证缺失对买房人的风险;明确成交价格和税费责任,以及买卖双方的责任;明确付款方式和时间,过户时间和物业交割;了解二手房贷款金额的决定因素,包括房龄、房屋位置、单价、面积、贷款人年龄、个人信用和还款能力、贷款房屋套数等。在签定合同时,双方应该认真阅读和理解合同条款,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