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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运输合同双方效力义务是怎样

2024-03-11 来源:星星旅游

本文介绍了货物运输合同的基本规定和风险承担,包括托运人、承运人和收货人的义务以及货物运输合同的风险承担。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规定,对于合同中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情况,可以按照其第十八条规定的规则进行确定,即以承担义务方所在地为履行地,承运人所在地为履行地。

法律分析

根据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托运人需要对运输的货物进行包装。

(2)按照合同约定交付运输货物

(3)交付运输费用。

2、承运人的义务

(1)检查运输货物及其包装。

(2)按合同约定将运输货物运到目的地并交付给收货人。

3、收货人的义务

(1)领取运输货物。

(2)检验运输货物。

(3)支付运输费用。

二、货物运输合同的风险承担

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损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和该区段的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

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要求支付运费;已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

三、运输合同中合同履行地不明怎么处理

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规定,在合同中约定了履行地的,以约定为准。若是未约定的,那么就按照其第十八条规定的规则进行确定。依照其原则,运输合同的标的不属于金钱,也不属于不动产,所以它的履行地在未约定时,就会以承担义务方所在地为履行地,即承运人所在地为履行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十八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九条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条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一条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结语

根据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托运人需要对运输的货物进行包装、按照合同约定交付运输货物并交付运输费用。承运人的义务包括检查运输货物及其包装、按合同约定将运输货物运到目的地并交付给收货人。收货人的义务包括领取运输货物、检验运输货物和支付运输费用。在货物运输合同中,如果合同履行地不明,则以承运人所在地为履行地。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也有相关条款可作为参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章 运输合同 第三节 货运合同 第八百二十九条 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是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章 运输合同 第三节 货运合同 第八百二十五条 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的姓名、名称或者凭指示的收货人,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

因托运人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造成承运人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章 运输合同 第三节 货运合同 第八百二十七条 托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包装货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托运人违反前款规定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