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9修订)》,险种的不同需要进行区分。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即使交强险的变更手续尚未办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方面,保险公司应予免责,除非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未办理变更手续。此外,根据第二十二条,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包括: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醉酒、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
法律分析
根据险种的不同,应当进行区分。即使交强险的变更手续尚未办理,保险公司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未办理变更手续的,保险公司应予免责。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9修订)》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规定。
拓展延伸
事故责任认定是交通事故处理的重要环节,对于受害人和机动车驾驶人的权利划分具有重要意义。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人、被保险机动车与受害人的责任划分应根据交通事故的具体情况来确定。
首先,驾驶人应承担因其过错行为导致的事故责任。如果驾驶人没有过错,则被保险机动车一方承担事故责任。如果驾驶人过错,则根据其过错程度轻重来确定被保险机动车一方的责任比例。
其次,被保险机动车一方承担的是过错程度较轻的交通事故责任。如果被保险机动车一方的过错程度较轻,则其承担的事故责任不应超过其过错程度所对应的事故损失。
最后,受害人在交通事故中遭受的损失应由驾驶人、被保险机动车与受害人的责任共同承担。如果无法确定各方的责任,则由相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范围内予以赔偿。
总之,在事故责任认定中,驾驶人、被保险机动车与受害人的责任划分应根据交通事故的具体情况进行确定。在这一过程中,各方都有维护交通安全的义务,共同促进交通安全的发展。
结语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9修订)》的相关规定,对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应当根据险种的不同进行区分。如果交强险的变更手续尚未办理,保险公司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对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公司应予免责,除非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未办理变更手续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只有在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时,才会在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五章 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本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适用于保险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三章 保险公司 第九十四条 保险公司,除本法另有规定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七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