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合同上注明作废是否可以结束合同的问题,需要考虑作废的效力以及合同终止的条件和适用范围。合同终止是指合同关系消灭,而合同作废是指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消灭。合同终止的条件包括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债务相互抵销、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债权人免除债务、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以及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法律分析
在合同上是否注明作废就可以结束合同的问题,需要考虑以下几种情况:
1. 在合同签订之后,任何一方为了自己的利益,采取非法手段控制他人、盗窃合同或者进行虚假修改,那么合同的修改部分将被视为无效,而维持原合同的约定内容仍然有效。
2. 如果合同上注明了“作废”条款,并且只有合同完全被废止时才会生效,那么只有在合同被完全废止的情况下,它才会生效。如果合同上没有注明“作废”条款,那么它将不再受任何限制,除非在实际操作中出现了某些问题,使得合同无法履行。
(二)合同签订之后,任何一方想进行合同修改的,必须告知对方,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后,重新签订合同或在原合同相应条款作修改或补充,并在修改地方加盖双方公章(个人手印);若只有口头答应但没有对合同做修改或者没有在任何一处有修改变动的地方盖章(手印),视为无效,合同维持原有内容继续生效。
所以合同上写作废如果是合同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就算是作废,对双方不再有约束力。
二、合同作废和终止的区别有哪些
(一)适用范围不同。合同终止只适用于继续性合同,即债务不能一次履行完毕而必须持续履行方能完成的合同,如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以及大部分以提供劳务为标的的合同;而合同的解除原则上只能适用于非继续性合同。
(二)适用的条件不同。合同终止既适用于一方违反合同,也适用于没有违反合同的情况;而合同解除主要适用于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情况。
(三)法律后果不同。合同终止只是使合同关系向将来消灭,并不溯及力,因此不产生恢复原状的法律后果;而合同解除可使合同关系溯及力消灭,因而产生恢复原状的法律后果。
三、合同终止的条件是什么
合同终止,是因发生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情况,使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使合同的法律效力终止。合同当事人双方在合同关系建立以后,因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出现,使合同确立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的法律名词。根据合同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债务相互抵销;
(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五)债权人免除债务;
(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另外,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对于合同作废和终止的相关情况认定,要根据合同的履行情况来进行认定,如果涉及到双方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发现存在严重的责任问题,或者双方协商一致后需要宣布合同无效的,是可以对合同进行作废处理,并重新签订合同的。
结语
合同的作废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如在合同上注明作废、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后重新签订合同或在原合同相应条款作修改或补充、并在修改地方加盖双方公章等。同时,合同终止与合同作废也有区别,如适用范围、适用条件和法律后果等。在合同终止的情况下,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9-04-24) 第八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批准或者登记才能生效的合同成立后,有义务办理申请批准或者申请登记等手续的一方当事人未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办理申请批准或者未申请登记的,属于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相对人的请求,判决相对人自己办理有关手续;对方当事人对由此产生的费用和给相对人造成的实际损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9-04-24) 第一条 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合同欠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内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等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9-04-24) 第十四条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