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讲述了车主在投保汽车保险时需要注意的几点事项,包括避免重复投保、不要超额投保或不足额投保、保险要保全、及时续保、认真审阅保险单证、注意审核代理人真伪、核对保单、随身携带保险卡、注意陌生“骗赔”伎俩、车险中对第三方的界定应排除家人在外等。车主在投保时应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的保险险种,避免盲目跟风或为了省事而投保过多或过少的保险,以免在发生事故时得不到合理的赔付。
法律分析
为了避免车主在投保汽车保险时出现重复保险的情况,需要避免重复投保。有些车主可能会认为自己在某个方面出险的概率较大,因此会重复投保该险种,他们认为这样可以获得更多的赔偿。其实这种想法是错误的,即使车主重复投保了一个险种,涉及到赔款问题也不会得到超额的赔偿款。
二、不要超额投保或不足额投保
有些车主,明明车辆价值10万元,却投保了15万元的保险,认为多花钱就能多赔付。而有的车价值20万元,却投保了10万元。这两种投保都不能得到有效的保障。依据《保险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的部分无效。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所以超额投保、不足额投保都不能获得额外的利益。
三、保险要保全
有些车主为了节省保费,想少保几种险,或者只保车损险,不保第三者责任险,或者只保主险,不保附加险等。其实各险种都有各自的保险责任,假如车辆真的出事,保险公司只能依据当初订立的保险合同承担保险责任给予赔付,而车主的其它一些损失有可能就得不到赔偿。
四、及时续保
有些车主在保险合同到期后不能及时续保,但天有不测风云,万一车辆就在这几天出了事故,岂不是悔之晚矣。
五、要认真审阅保险单证
当你接到保险单证时,一定要认真核对,看看单据第三联是否采用了白色无碳复写纸印刷并加印浅褐色防伪底纹,其左上角是否印"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监制"字样,右上角是否印有"限在××省(市、自治区)销售"的字样,如果没有可拒绝签单。
六、注意审核代理人真伪
投保时要选择国家批准的保险公司所属机构投保,而不能只图省事随便找一家保险代理机构投保,更不能被所谓的“高返还”所引诱,只求小利而上假代理人的当。
七、核对保单
办理完保险手续拿到保单正本后,要及时核对保单上所列项目如车牌号、发动机号等,如有错漏,要立即提出更正。
八、随身携带保险卡
保险卡应随保
记住保险的截止日期,提前办理续保。
十、注意陌生“骗赔”伎俩
有极少数人,总想把保险当成发财的捷径,如有的先出险后投保,有的人为地制造出险事故,有的伪造、涂改、添加修车、医疗等发票和证明,这些都属于骗赔的范围,是触犯法律的行为。因此各位车主在这些问题上,千万不要耍小“聪明”。
十一、车险中对第三方的界定,应排除家人在外。
保险公司的除外责任中有这样一条规定“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以及他们的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保管的财产的损失”,汽车发生事故时的驾驶员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是不算在第三方范围内的。汽车保险条款规定是为了防范被保险人为了获取保险金而对家庭成员进行故意伤害。
拓展延伸
避免重复保险:哪些险种不能重复投保?
在保险行业,投保人往往会在购买多种保险产品以保障自己的利益。然而,有些险种是不允许重复投保的,否则可能会产生不必要的麻烦。那么,哪些险种不能重复投保呢?
首先,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投保人不得重复投保同一保险合同。这意味着,如果投保人已经购买了某一险种,就不能再重复购买同样的险种。
其次,对于一些险种,如寿险、意外险等,由于其保障范围较广,允许投保人重复购买。但是,在其他险种中,如重疾险、医疗险等,由于其保障范围较为集中,且理赔金额较高,因此不允许投保人重复购买。
此外,《保险法》还规定,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获取保险金。因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购买的险种也不允许重复投保。
综上所述,投保人需了解保险法规定,避免购买不允许重复投保的险种,以免产生不必要的麻烦。
结语
车主在投保汽车保险时应避免重复保险,不要超额投保或不足额投保。同时,在保险合同到期后应及时续保,认真审阅保险单证,审核代理人真伪,并注意陌生“骗赔”伎俩。在车险中,保险金额不能超过车辆价值,各险种都有各自的保险责任,投保时应根据自身需求选择险种,避免盲目投保。此外,还要注意第三方的界定,避免家庭成员被保险合同排除在保险范围之外。
法律依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章 投 保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不得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但是,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除外。
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解除合同前,应当书面通知投保人,投保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5日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在上述期限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章 投 保 第十二条 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保险公司应当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保险标志。保险单、保险标志应当注明保险单号码、车牌号码、保险期限、保险公司的名称、地址和理赔电话号码。
被保险人应当在被保险机动车上放置保险标志。
保险标志式样全国统一。保险单、保险标志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监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保险单、保险标志。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章 投 保 第十六条 投保人不得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
(三)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