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民法典》相关法律规定,当合同中未约定人身安全保障且该措施没有在合同中得到规定时,发生当事人死亡的事故时,责任将按照侵权责任进行处理,侵权方将承担责任。如果合同中存在免责条款,则这些条款将被视为无效。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和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无效包括造成对方人身伤害和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情况。同时,根据第一千零二十三条,被侵权人可以向经营者请求赔偿损失,
法律分析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如果合同中未约定人身安全保障,且该措施没有在合同中得到规定,那么当发生当事人死亡的事故时,责任将按照侵权责任进行处理,侵权方将承担责任。此外,如果合同中存在免责条款,则这些条款将被视为无效,节目组因此需承担一定的责任。
《民法典》
第五百零六条【合同免责条款的无效】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的理论基础
1、危险控制理论。这也是无过失责任发端的理论基础。工业革命之后,人们每日遭受外来的危险,有多数源于危险活动的开展,因此针对这些危险活动发生的不幸事故,基于社会允许加害人从事这样的危险事业,而且加害人从这些危险作业中获得利润的“报偿思想”,而责令危险的控制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此时,侵权法要解决的问题不是不法行为带来的损害,或者对行为人进行道德上的谴责;而是在发生了危险行为所导致的不幸结果时应如何合理分配损害的问题。因此即使行为人毫无过失可言,也缺乏道德上的非难性,基于“分配正义”的要求,仍须负损害赔偿责任。
从事社会危险活动,使第三人处于这种危险之中,但是人类社会是一个交往频繁的社会,这种活动是人们日常生活所需要的,并不能以法律禁止。因为加害人从事了这样的活动,可以推断他对活动的危险的了解要超出一般人,同时,他离危险源也更近,故更容易控制危险的发生,故苛以行为人安全保障义务。从另一个方面看,法律不可能要求社会上的每个人时时刻刻都十分小心谨慎,以免自己遭到不测。这样,必然导致人人自危,提心吊胆,怨声载道。那是一个没有丝毫人文关怀的社会。
2、信赖关系。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不同与一般注意义务。后者发生在任何第三人之间,使侵权法的最基本的基石,在请求损害赔偿时,法律往往要求被害人证明加害人在违反了一般注意义务时主观上有过失。而前者要求双方有一定的社会接触,从而产生特别的关联关系,基于这种特殊的关系,一方当事人对他方当事人产生合理的信赖,相信在自己从事这项活动时,自己的人身和财产不会受到侵害
3、获利理论。在第一点中也提及到这一点。那些从危险源中获取利润的人经常被认为是有制止危险义务的人。但这仅在加害人所从事的是一种营利性的活动,并且他们能够从中得到收益的情形。比如,宾馆的经营者,公共交通工具的经营者等。然而,并不是所有的具有危险性的活动都会给行为人带来经济利益。比如,在上面的挖沟的例子中,甲并不会从中获得任何经济利益,只是从中获得一种生活上的便利。所以,获利理论有一定的局限性。
拓展延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食品贮存、运输、加工、销售等环节的管理,保证食品的安全。同时,食品经营者还应当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时处理和应对突发事件。
然而,在实际经营过程中,食品经营者常常忽视了食品安全管理的重要性,导致食品安全问题频繁发生。因此,对于食品经营者来说,加强食品安全管理是至关重要的。
首先,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食品采购、加工、销售等各个环节的规范操作。同时,食品经营者还应当制定食品安全应急预案,以应对突发事件。
其次,食品经营者应当加强对食品贮存的监管,保证食品贮存的温度、湿度等条件符合食品安全要求。此外,食品经营者还应当注意食品包装的规范使用,避免食品受到污染。
最后,食品经营者应当加强对食品销售的管理,确保食品的销售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同时,食品经营者还应当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和处理工作,确保食品安全问题的及时解决。
综上所述,食品经营者应当加强对食品的安全管理,确保食品的安全和质量。同时,相关部门也应当加强对食品经营者的监管,共同保障公众的食品安全。
结语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如果合同中未约定人身安全保障,且该措施没有在合同中得到规定,那么当发生当事人死亡的事故时,责任将按照侵权责任进行处理,侵权方将承担责任。此外,如果合同中存在免责条款,则这些条款将被视为无效。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和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无效包括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应当明确约定人身安全保障措施,避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
法律依据
信托法(2001-04-28) 第十三条 设立遗嘱信托,应当遵守继承法关于遗嘱的规定。
遗嘱指定的人拒绝或者无能力担任受托人的,由受益人另行选任受托人;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依法由其监护人代行选任。遗嘱对选任受托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20-12-29) 第十五条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存在继承关系,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人民法院应根据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并按照保险法及本解释的相关规定确定保险金归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2020-12-29) 第三条 被保险人死亡,继承保险标的的当事人主张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