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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债权债务的概念

2024-03-11 来源:星星旅游

《民法典中债权债务的概念及区别》

本文介绍了债权和债务的概念及其区别。债权是民法上的权利,债务是民法上的义务,二者不能单独存在。债权是相对权,只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有效,不能对抗第三人。债权债务的发生原因包括契约、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和侵权行为,而灭失则有清偿、提存、抵销、免除等方式。同时,债权债务与物权行为是客观存在的,两者是法律行为的不同表现。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中债权债务的概念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的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

二、债权和债务的区别

债权是一种民法上的权利,而债务则是一种民法上的义务。和物权不同的是,债权是一种典型的相对权,只在债权人和债务人间发生效力,原则上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之关系不能对抗第三人。从会计意义看,债权是指单位未来收取款项的权利,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和应收补贴款告等。从会计意义看,债务是指由过去交易、事项形成的,由单位或个人承担并预期会计导致经济利益流出单位或个人的现时义务,包括各种借款、应付及预收款项等。有时也指所欠的债。

两者的区别如下:

1、债权债务是不可以单独存在的。钱是债权人的,他借给债务人。

2.、债权是一种典型的相对权,只在债权人和债务人间发生效力,且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之关系不能对抗第三人。

3.债发生的原因在民法典中主要可分为契约、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和侵权行为;债的灭失则有清偿、提存、抵销、免除等。

4.债权债务中的物权行为客观存在,它是法律行为的一种,只要承认债权与物权的划分,就必然要承认债权行为之外还有物权行为。

结语

债权和债务是民法中重要的概念,它们相辅相成,不能单独存在。债权是债权人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权利,而债务则是债务人必须履行的义务。债权债务关系只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产生效力,不能对抗第三人。债权债务的发生原因包括契约、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和侵权行为,而其灭失则可以通过清偿、提存、抵销、免除等方式实现。此外,债权债务与物权行为有所区别,物权行为是一种法律行为,两者在法律上有明确的划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二章借款合同第六百七十七条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二章借款合同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二章借款合同第六百七十九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