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罚金应在规定期限内缴纳,否则法院将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罚金可分期缴纳,但期满不缴纳将被强制缴纳。遭遇不可抗拒的灾祸导致无法缴纳罚金的,可向法院申请减免。交纳罚金可作为认罪悔罪表现,在减刑、假释时可从宽掌握,无力交纳需提供相关证明。犯罪分子可向亲属请求代位缴纳罚金。
法律分析
一、被判处罚金什么时候交?
1、罚金应在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内缴纳。
如果没有钱交罚金,法院会查是否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如果目前确实没有,可暂缓缴纳。但法院在任何时候只要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都可以随时追缴。只有由于不可抗拒的灾难导致确实无法缴纳的,法院才会酌情考虑减免。
2、罚金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如何处理?如果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法院会移送到执行局进行强制执行。强制执行措施包括:划拨银行存款、查封拍卖财产、扣押相应价值的物品等、对拒不执行的,还可以采取拘留措施。
3、罚金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无故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经强制缴纳仍不能全部缴纳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包括在判处的主刑执行完毕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的,应当追缴。
4、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罚金确实有困难的,犯罪分子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减少或者免除。人民法院查证属实后,可以裁定对原判决确定的罚金数额予以减少或者免除。行政机关对被告人就同一事实已经处以罚款的,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应当予以折抵。
二、罪犯交了罚金可以减刑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罪犯积极执行财产刑和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的,可视为有认罪悔罪表现,在减刑、假释时可以从宽掌握;确有执行、履行能力而不执行、不履行的,在减刑、假释时应当从严掌握。而且还会默认为你不服法,是不会减刑的,无力交纳的需要相关证明。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不少犯罪分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的同时,也会同时被责令支付罚金。犯罪分子在拿到判决书之后,需要根据判决书的提示,在限定期限内,足额的缴纳罚金,若是没有能力缴纳的,也可以向亲属提出代位缴纳的请求。
结语
罚金应在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如果无力缴纳罚金,法院会查找其他财产进行执行,但法院随时可追缴可执行财产。只有因不可抗灾害导致无法缴纳时,法院才会考虑减免。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罚金,法院将进行强制执行,包括划拨存款、查封拍卖财产、扣押物品等措施,甚至拘留。犯罪分子可申请减免罚金,法院可酌情裁定减免或免除。积极执行财产刑和赔偿义务,可在减刑、假释时从宽考虑,无力缴纳需提供相关证明。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百九十六条 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公安机关及其侦查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
(一)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
(二)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
(三)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
(四)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
(五)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
受理申诉或者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在收到申诉、控告之日起三十日以内作出处理决定,书面回复申诉人、控告人。发现公安机关及其侦查人员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应当立即纠正。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三节 询问证人、被害人 第二百一十条 询问证人、被害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被害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被害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书面、电话或者当场通知证人、被害人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询问证人、被害人应当个别进行。
在现场询问证人、被害人,侦查人员应当出示人民警察证。到证人、被害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被害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被害人,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制作询问通知书。询问前,侦查人员应当出示询问通知书和人民警察证。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八节 鉴 定 第二百五十条 侦查人员应当做好检材的保管和送检工作,并注明检材送检环节的责任人,确保检材在流转环节中的同一性和不被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