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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成立需要具备的条件,要约生效后合同成立了吗

2024-03-11 来源:星星旅游

要约成立需要满足内容具体确定、特定人意愿表示、向相对人发出并表明受要约人承诺的条件。要约生效后,合同尚未成立。要约的实质性变更包括对合同主要条款的变更,如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酬金、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承诺对要约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时,合同内容以承诺为准。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内容作出任何变更时,该承诺有效。

法律分析

要约成立需要满足以下条件:首先,内容必须具体确定;其次,必须具备特定人的意愿表示;最后,要向相对人发出,并且受要约人需要作出承诺,要约人才会受到该意愿表示的约束。要约生效后,也不代表合同就成立了。要约实质性变更包括的内容是对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的变更。

一、要约成立需要具备的条件

要约成立需要具备的条件

1.内容具体确定;

2.必须是特定人所为的意思表示;

3.要约必须向相对人发出;

4.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要约的生效时间是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二、要约生效后合同成立了吗

要约生效合同尚未成立。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三、要约的实质性变更包括哪些内容

要约实质性变更包括的内容主要是对要约中的合同的主要内容进行的变更,包括:标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酬金、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办法等。

我国民法典对要约的实质性变更和非实质性变更的法律后果作出了不同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八十八条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第四百八十九条规定,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结语

要约成立需要满足具体确定、特定人意愿表示和向相对人发出三个条件,并且要向相对人发出并表明愿意受要约人约束。要约生效后,合同尚未成立。要约的实质性变更包括合同主要条款的变更,如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酬金、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办法等。承诺对要约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时,合同内容以承诺为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