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介绍了可撤销合同的变更、撤销权行使和除斥期间的相关内容。可撤销合同是指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行使撤销权将其归于无效。行使撤销权的主体需要合格,客体必须合法,方式要适当,必须在法定期间内行使。可撤销合同的除斥期间一般为一年,重大误解的则规定为九十日。如果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或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撤销权消灭。
法律分析
一、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的合同情形
以下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要求法院或仲裁机构进行变更或撤销: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可撤销合同是指意思表示不真实,可以通过撤销权的行使,将已生效的意思表示归于无效的合同。
二、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行使
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行使如下:
1.行使撤销权的主体要合格法律规定撤销权的目的,是保护因合同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情形而在利益上受到损害的一方当事人,所以,行使撤销权的主体应是错误或瑕疵意思表示的一方当事人。
2.行使撤销权的客体要合法。
3.行使撤销权的方式要适当。
4.行使撤销权须在法定期间内行使。行使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否则,法律不予保护,可撤销合同仍应为有效合同。
三、可撤销合同除斥期间
可撤销合同的除斥期间一般为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为九十日内)。撤销权人在权利存续期限不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结语
结语: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因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订立的合同。行使撤销权的主体、客体、方式需符合法律规定。同时,可撤销合同的除斥期间为一年,撤销权人在此期间内未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