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合同是无须以其他合同存在为前提即可独立存在的合同。这种合同具有独立性。从合同,又称附属合同,是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其存在前提的合同。保证合同、定金合同、质押合同等相对于提供担保的借款合同即为从合同。从合同的存在是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的,故主合同的成立与效力直接影响到从合同的成立与效力。但是从合同的成立与效力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与效力。
一、主合同和从合同不一致该如何办
主合同和从合同不一致的处理方法:
1、当主合同与从合同条款不一致时,可以根据主合同条款对从合同条款进行纠正;
2、在法院起诉,一般以主合同为准;
3、根据合同之间的主从关系,合同可以分为主合同和从合同,主合同是指不需要其他合同的存在就可以独立存在的合同。从合同就是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前提的合同。
二、担保合同和租赁合同的区别
1.担保合同
(1)从属性
担保合同的成立和存在必须以一定的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担保关系是一种从法律关系。
(2)补充性
担保合同的补充性是指合同债权人所享有的担保权或者担保利益。担保合同的补充性主要体现在责任财产的补充和效力的补充。
(3)相对独立性
担保合同的相对独立性,是指担保合同尽管属于从合同,但也具有相对独立的地位。担保合同的相对独立性主要表现在发生或存在的相对独立性和效力的相对独立性。
2.租赁合同
(1)租赁合同是转移财产使用权而非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
(2)租赁权的物权化。
(3)租赁合同的标的物是特定的非消耗物。
(4)租赁合同以在一定时期内使用租赁物为目的,具有期限性和连续性。
(5)租赁合同是有偿、双务合同。
(6)租赁合同是诺成合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六百七十七条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第六百七十八条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第六百七十九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