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撤销后居间合同仍有效,但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则不能要求报酬,只能要求支付必要费用。居间人故意隐瞒或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时,不得要求报酬并需承担赔偿责任。居间合同的要件包括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依法订立、协商一致、具备要约和承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时,从签名、盖章或按指印时合同成立,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履行主要义务且对方接受时,合同也成立。
法律分析
一、合同撤销后居间合同是否有效
合同撤销以后居间关系仍然是成立的。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四条【中介人必要费用请求权】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中介人报告义务】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居间合同关系成立的要件是什么
合同成立的实质要件:
1、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
2、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必须是“依法”进行的。
3、当事人必须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协商一致。
4、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合同成立时间】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结语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民法典》明确了合同撤销后居间合同的有效性,居间关系仍然成立。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时无权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必要费用。然而,如果居间人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不仅无权要求报酬,还应承担赔偿责任。而居间合同关系成立的要件包括订约主体、依法进行、协商一致和具备要约和承诺。根据法律规定,合同书形式或书面形式的合同在双方签字、盖章或按指印时成立,但一方已履行主要义务并被对方接受时,即使未采用书面形式,该合同也成立。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