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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质权中第三债务人有哪些利益

2024-03-11 来源:星星旅游

本文讨论了债权质权与传统动产质权不同的特点以及债权质权中的安全问题。作者认为,债权质权中质权人不能仅凭自己意思实现债权,需要依赖第三债务人的给付行为,因此债权质权的风险大于动产质权。同时,债权质权中质权的实现与第三债务人的履行行为息息相关,因此对第三债务人的保护也不能忽视。在债权质权的设定、行使和实现过程中,都需要考虑到第三债务人的利益。

法律分析

尽管债权可以充当质物的标的,但由于债权本身不具有物质性,因此在债权质权中存在与传统动产质权不同的特点。这是我们在适用债权让与规定时需要考虑的问题。

1.关于转移占有的方式。

动产质权以转移质物的占有为其成立条件,其目的有二:留置效力与公示。留置效力赋予了质权人留置标的物的权利,剥夺了债务人之占有,造成债务人心理上之忧虑或生活上之不便,以压迫其从速清偿债务,从而保证债权的实现。但同时,质权的该作用也剥夺了出质人对质物的利用,而债权对债权人来说是不存在任何使用价值的,于是质物的使用价值无从实现,从而造成资源浪费。然而,以权利为标的设质并不存在上述缺点,同时还可实现质权的作用。况且,现代社会主要财产有日渐权利化之趋势,权利质权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的重要性已然凸现。

就公示目的而言,因质权合同仅存在于出质人和质权人之间,如无公示方式,其存在与否不为第三人所知。因此,转移质物的占有可起到公示作用,为质权的效力提供法律上的保障。但当质权的标的为权利时,转移占有的公示效力就受到阻碍,这不仅不利于质权人权利的实现,也会害及第三债务人的利益。因为权利为法律上拟制之概念,不能通过物质载体而为人感知,因此不能通过占有的转移来完成出质的公示。为解决该问题,立法者针对不同的权利设计了不同的变通措施,如对一般债权采移转债权凭证和通知第三债务人为权利质权的生效或对抗要件;对证券债权出质,以证券的交付、证券设定的通知或其他方法作为公示方式。

2.关于债权质权的安全性。

正如前文所述,依拉伦茨的权利客体理论,在一般的动产质权中,出质人实现其对物的支配权的同时,还对物的所有权进行了处分。而在债权质权中,出质人是对物上债权的处分。债权与物权的区别之一就是物权具有对世性,债权具有对人性。物权是法律调整物之所有人与社会上不特定多数人之间关系的产物,而债权是法律调整特定的债权人和特定的债务人之间关系的产物,即物权的两端分别为特定民事主体与不特定民事主体,而债的两端都是特定的民事主体。这种区别在质权中的表现就是,债权质权中质权的实现要受第三债务人履行行为的影响。因为债权是一种请求权,其实现需要依赖债务人在一定时期后的给付行为,也就是说,债权质权不能仅依质权人意思而得以实现。显然,这必然导致债权质权的风险大于动产质权的风险,其担保功能也弱于动产质权。我妻荣认为,从经济角度观察,对于债权是否容易转让,债权转让是否有法律障碍并非其决定因素,保障受让人安全地位的法律规定才是决定因素。[9]其论断对债权质权之功能的发挥同样有效。因此,在债权质权中多注重对质权人安全的保障。但也正由于此种原因,学理及立法也容易忽略对第三债务人的保护给予关注。

由上可知,债权质权的设定、行使及实现,无不关涉第三债务人的利益。因此,如何对第三债务人利益进行保护,为债权质权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结语

债权质权在现代社会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但同时也存在一些特点和问题需要我们注意。在转移占有的方式上,虽然债权可以充当质物的标的,但由于债权本身不具有物质性,因此在债权质权中存在与传统动产质权不同的特点。就公示目的而言,由于质权合同仅存在于出质人和质权人之间,如无公示方式,其存在与否不为第三人所知。因此,转移质物的占有可起到公示作用,为质权的效力提供法律上的保障。但当质权的标的为权利时,转移占有的公示效力就受到阻碍,这不仅不利于质权人权利的实现,也会害及第三债务人的利益。因此,在债权质权中多注重对质权人安全的保障,但也需要同时关注第三债务人的利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2修正):第五章 询问和质询 第四十二条 质询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专门委员会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或者委员长会议提出报告。

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被质询机关负责人签署,并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审议质询案的时候,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出席会议,发表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2021修正):第五章 询问和质询 第五十条 质询案按照主席团的决定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主席团会议、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或者有关的代表团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主席团会议或者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团团长或者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提质询案的代表或者代表团对答复质询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席团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在专门委员会会议或者代表团会议上答复的,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代表团应当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向主席团报告。

主席团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

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应当签署,由主席团决定印发会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2022修正):第二章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第三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举行 第二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和它所属各工作部门以及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在主席团会议、大会全体会议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主席团会议或者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主席团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

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由主席团印发会议或者印发提质询案的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