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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质押合同是否有效?

2024-03-11 来源:星星旅游

不动产质押合同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质押财产包括动产和财产权利,而不动产只能作为抵押财产,不能质押。质权人享有占有质物、收取孳息、质权保全、优先受偿和转质权等权利。质权人应承担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出租、处分质物的赔偿责任。质权人转质权需在原质权范围内,并承担因此而造成的损害的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

一、不动产质押合同有效吗

可以质押的财产类型中动产或者财产权利,而不动产只用作为抵押财产,所以质押不动产签订的质押合同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五条【抵押财产的范围】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第四百二十五条【动产质权的定义】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二、质权人享有哪些权利

(一)质权人可以占有质物

质物应当为动产,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也可用作质押。

(二)质权人可以收取孳息

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的孳息,但质权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质权人收取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出租、处分质物,因此给出质人造成损失的,质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质权的保全

质物有损坏或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或变卖质物,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或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四)质权人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质权人可以继续留置质物,并以质物的全部行使权利。出质人清偿所担保的债权后,质权人应当返还质物。债务履行期届满,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权利,而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质物价格下跌的,由此造成的损失,质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五)质权人转质权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可以经出质人同意,以其所占有的质物为第三人设定质权以担保自己的债务。但应当在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之内,超过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转质权的效力优于原质权。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为担保自己的债务,在其所占有的质物上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无效。质权人对因转质而发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不动产不能作为质押财产,因此质押不动产签订的质押合同无效。质权人享有占有质物、收取孳息、质权保全、优先受偿等权利,但需在质权范围内行使。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权的行为无效,且需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编审判程序第十五章特别程序第七节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第二百零三条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民法典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