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不必继承债务。根据民法典规定,继承人只需清偿遗产中的税款和债务,超出遗产价值的部分可选择不偿还。若子女已用全部遗产偿还债务,未继承遗产,根据法律,子女无义务偿还父亲的债务。第三人清偿债务可有效消除债务关系,若清偿全部债务,债务人免除债务;若清偿部分债务,剩余部分仍由债务人承担。债务人可提出异议,债权人可选择接受或拒绝清偿。
法律分析
子女是否必须继承债务
子女不一定继承债务。按照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并非父债子还,儿子并没有以自己的财产替父亲偿还债务的义务。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的责任。
若是儿子已将父亲的遗产全部用于偿还债务,没有从父亲那里继承到遗产,依据以上条款,儿子没有义务偿还父亲遗留下的债务。
第三人清偿是指由第三人为消灭债务,以自己的名义向债权人为清偿。清偿一般是由债务人为给付行为,但也可以由第三人代债务人清偿债务。当第三人的给付能够使债权人得到满足,同时又对债务人并无不利的,原则上第三人的清偿应为有效。
第三人清偿全部债务的,债务人免除其债务,债的关系消灭;第三人清偿部分债务的,债的一部消灭,未消灭的债务部分仍归债务人。此外,第三人清偿后,在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还发生一定的关系。如果第三人以赠与为目的而代债务人清偿,则在第三人清偿后,第三人对债务人无求偿权;如果第三人与债务人有某种法律关系,则第三人有权依其法律关系而求偿。对于第三人的清偿,债务人有权提出异议,此时债权人有权拒绝受领。如果债权人不予拒绝仍然接受给付,则第三人的清偿仍属有效,债的关系消灭。
结语
子女不必承担父母的债务。根据《民法典》规定,子女并非必须替父母偿还债务。继承人只需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且限于遗产实际价值。如果子女已将父母的遗产全部用于偿还债务,没有继承到遗产,根据法律,他们无义务偿还父母留下的债务。此外,第三人的清偿也是有效的,债务人可提出异议,但债权人接受给付后,债务关系将消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第六百七十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第六百七十七条 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