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关于违约金的实际含义以及如何确定损失额和功能。实际损失指的是因违约行为而导致的实际损失,而违约金原则上不以实际损害发生为前提,当事人仍需支付违约金。在确定违约金时,应考虑实际利益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并关注违约方的主观恶意程度及守约方因对方违约所获利益的合法、合理性。违约金的功能包括督促当事人履行合同、补偿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以及制裁违约方。
法律分析
首先,我们需要理解“实际损失”的含义。实际损失指的是因违约行为而导致的实际损失,例如因未按时履行合同而导致的损失、因违反合同条款而导致的损失等。
根据这个理解,我们可以得出结论:违约金原则上不以实际损害发生为前提,不管是否发生了损害,当事人都应支付违约金。这意味着,即使没有实际损失发生,当事人仍然需要支付违约金。
因此,我们可以将原文中的“以实际损失为前提”改为“以实际损害发生为前提”。但实践中,违约金低于损失的,可请求适当增加,违约金过高,另一方面也可以请求法官调低违约金。违约赔偿金是违约之后根据实际损失提出的。
二、违约金如何确定损失额
违约损害赔偿金额具体包括实际利益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
其中,实际利益损失比较直观,相对容易计算,具体把握以下三个要点:
(一)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条款,但是有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的,可按照这个计算方法进行计算。
(二)如果合同中,也没有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的,可以凭借相关的款项单据,书面证据来佐证,达成双方协商一致。
(三)如果双方就实际损失金额,不能达成协商一致的,可以向法院起诉,由法院审查后进行判决。
可得利益损失,是指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在计算预期利益损失时,应把握三点:
(一)时间点:以合同订立的时间作为计算预期利益的时间点;
(二)损失的最高额,以在合同履行前提下可以预见的期待利益为上限;
(三)预期利益,应是在合同中当事人有明确的约定或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预见到的,或是违约方预见到的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是合同违约方或加害人应承担的损失后果。
此外,还要注意违约方的主观恶意程度及守约方因对方违约所获利益的合法、合理性。
三、违约金的功能
(一)是督促当事人履行合同;
(二)是补偿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三)是制裁违约方。
拓展延伸
标题:['2. 损失额如何确定?']
损失额的确定是保险合同纠纷处理过程中至关重要的一环。在保险合同纠纷中,损失额的确定往往涉及到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据、保险公司的审核和认可等因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合同纠纷中的损失额应当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在保险合同中,通常会约定损失额的计算方法和标准。如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国家规定或者行业标准确定损失额。
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保险事故报告或者提供的证据不符合要求,那么保险金额将相应减少。因此,在保险合同纠纷处理过程中,被保险人应当及时提交相关证据,以便保险人进行审核和认定。
总之,损失额的确定是保险合同纠纷处理过程中一个重要的问题,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处理。
结语
违约金原则上不以实际损害发生为前提,不管是否发生了损害,当事人都应支付违约金。但实践中,违约金低于损失的,可请求适当增加;违约金过高,另一方面也可以请求法官调低违约金。违约赔偿金是违约之后根据实际损失提出的。在计算预期利益损失时,应把握三点:时间点、损失的最高额、预期利益。此外,还要注意违约方的主观恶意程度及守约方因对方违约所获利益的合法、合理性。违约金的功能是督促当事人履行合同、补偿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制裁违约方。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9-04-24)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9-04-24)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通过反诉或者抗辩的方式,请求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调整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9-04-24)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的义务,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对方当事人请求赔偿实际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