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有哪些情形呢

2024-03-13 来源:星星旅游

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可以分以下三种情况:

1、约定解除。双方当事人协商解除房屋租赁房屋租赁合同的,协商确定之日为房屋租赁合同解除之日;

2、一方当事人行使房屋租赁合同解除权,对方有异议提起诉讼,经法院审理后认为行使房屋租赁合同解除权并无不当的,解除房屋租赁合同通知送达之日为房屋租赁合同解除之日;

3、一方当事人行使房屋租赁合同解除权,对方有异议提起诉讼,经法院审理认为该当事人无房屋租赁合同解除权,但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均同意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可以在判决或调解书中明确合意解除之日为房屋租赁合同解除之日。

一、合同解除权该如何行使

行使解除权的程序必须以当事人享有解除权为前提。所谓解除权,是指合同当事人可以将合同解除的权利。它的行使,发生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因而它是一种形成权。解除权按其性质来讲,不需要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只需解除权人单方的意思表示,就可以把合同解除。解除权人主张解除合同,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六百零一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限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限内的任何时间交付。

第六百零二条当事人没有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

行使解除权的程序适用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当事人一方违约和约定解除等场合。在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场合,解除权由双方当事人享有,任何一方都可行使。在当事人一方违约的情况下,解除权归守约方享有,不然会被违约方利用解除制度来谋取不正当利益。在约定解除的情况下,解除权归合同指定的当事人享有,既可以是一方当事人享有,也可以是双方当事人享有。

解除权对权利人而言是一种利益,这种利益是否被解除权人舍弃或推迟取得,只要无损于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无损于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就应允许。所以,行使解除权具有自主性,主要表现为解除权人可以在合同解除与请求继续履行之间选择,解除权可以在特定期间的任何时刻行使,可以采取和对方当事人协商的方式等。

解除权的行使也有限制。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的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二、合同解除要注意哪些事项

1、合同解除分为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两种。法定解除规定在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中,符合法定条件的,解除权人可行使合同解除权。但因法定解除条件规定不具体,实践中操作起来较为困难,因此,建议当事人应在合同中约定合同解除条件,即约定解除的情形。

2、合同解除条件达成并不意味着合同自然解除,很多当事人均有这个的误解。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合同解除条件达成后,建议通过书面方式向违约方送达解除通知。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解除权也归于消灭。

3、如果没有约定送达条款,违约方拒绝或逃避送达的,合同解除通知的送达会存在困难和瑕疵,合同将无法解除。因此,建议在约定解除的同时,应约定送达条款,如此才能避免无法送达的尴尬。

4、合同解除的行使方式,一般采用“合同解除通知书”的形式进行,按照双方约定通过当面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进行,如果一方认为对合同解除效力有异议,可要求法院确认合同解除合法性。

因此,为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合同解除也可以通过诉讼或仲裁的方式解除。民法典施行前,对于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解除合同时,对于合同解除的时间点存在争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正式确定了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解除合同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