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申请,即当事人向公证处提出办理公证的申请;
(2)受理,即公证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认为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公证业务范围,予以接受公证申请,并收取公证费;
(3)审查,公证处对受理的公证事项进行审查;
(4)调查,公证处对受理公证的事项找有关单位、组织的人员或实地进行调查、核实;
(5)出具公证书,公证处当事人申请的公证事项,经过调查、核实后确认其真实、合法的,出具给申请人公证书。 对有些公证,如提存、招标、拍卖、遗嘱、开奖等有有别于一般程序的特殊规定。
法律依据:《公证程序规则》 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予受理:
(一)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 (二)申请公证事项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
(三)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公证处的业务范围;
(四)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本公证处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