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或者一方撤诉或者诉讼请求被驳回、判决不予支持等情形下,可以减半交纳诉讼费用。若诉讼请求被支持,则按照判决结果交纳诉讼费用。同时,若当事人经济困难,可以申请财产保全,暂缓交纳诉讼费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四条 当事人自愿和解的,可以减少或者免除部分诉讼费用。 第七十五条 一方撤回诉讼请求,或者诉讼请求被驳回、判决不予支持,或者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的,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性质,在向其它当事人返还其部分应承担的诉讼费用后,将其应交纳的诉讼费减半收取。 第九十条 有证据证明当事人经济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在财产保全的范围内暂缓其应当交纳的诉讼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