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团伙贩毒成立需要以下证据:
1、客观构成要件,主体事实,三人以上固定组织,多次或长期贩毒,区分主要分子和其他参与者;
2、犯罪对象,发现有毒品用于交易;
3、行为事实,以交易为目的在其他财产中交换毒品的事实,但利润是否不影响销售的成立;
4、犯罪结果,该罪应以销售毒品为既遂标准,购买毒品出售的行为,不实际出售,属于贩毒犯罪未遂;
5、主观要件,必须证明行为人是故意的即当行为人销售毒品时,知道危害社会,仍然希望或允许这种危害的结果发生,过失贩卖毒品的,不构成相关罪。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