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持股是指实际出资人即委托人仅出资,不在工伤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由名义出资人代为持有,在工伤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股东仅是名义出资人即名义股东。《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4条第1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收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因此,实际出资人可以与名义出资人协议约定,如何才能最大可能的保障实际出资人的权利,关键是如何撰写好委托代持股协议。
委托代持股协议涉及的主要条款有:主体信息、鉴于条款、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条款、解除或者终止、争议处理。
下面就主要条款的拟定作简单说明:
主体信息:应当在签订协议前对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的主体情况进行调查,一般双方既然愿意签订委托代持股协议,对双方的主体身份应该是没有异议的。
鉴于条款:即明确公司情况、股权比例以及委托代持比例。
双方权利义务:即知情权、参与管理的权利、分红权、新增资本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等;委托方在委托期间上述权利通常委托受托人代为行使,出现亏损最终也是由委托方承担,同时,受托方可以行使表决权,但不得牟私利,不得就代持股权未经委托方同意设置任何形式的担保等处置行为。
违约条款: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承担固定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违约金计算方式,可以约定其他违约责任承担方式。
解除或者终止:可以在协议期间届满终止,也可以出现法定事由或者约定事由终止。
争议处理:适用民事诉讼法的管辖的规定,可以约定在协议签订地,但协议里面需载明签订地。如果是约定仲裁,应明确至具体的仲裁机构。
委托代持股协议是一项复杂的工程,拟定时一定要做到全面,条款设计需最大程度考虑双方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