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中介常用的欺诈手段有:利用信息不对称隐瞒真实价格;捏造散布涨价信息;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利用中间方的地位采取假客户看房、出更低价格的方式促进签约。
一、房产中介欺诈行为有哪些
房产中介欺诈行为:
1、以包销的名义,隐瞒委托人的实际出卖价格和第三方进行交易,获取佣金以外的报酬。
2、从事成套独用居住房屋使用权买卖经纪活动。
3、无照经营、超越经营范围和非法异地经营。
4、房地产执业经纪人出租、出借经纪执业证书。
5、房地产经纪组织滥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利用格式合同对相对人作出不合理、不公正的规定。
6、房地产经纪组织未按规定期限办理备案手续。
二、商品房欺诈要怎样赔偿
买房是一件大事,一不小心,就有可能被开发商欺诈,掉进坑里。所谓商品房欺诈,是指开发商利用信息不对称或者向购房人隐瞒与房屋有关的重要信息,致使购房人基于错误的认识,购买了商品房,但利益却遭受损失的情况。常见的情况有一房二卖,擅自将已出售的房屋进行抵押,隐瞒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的事实等。商品房属于特殊的商品,对于欺诈行为是否适应双倍或三倍赔偿,目前可适用的法律依据没有明确确定。但可以适用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所支持的是不超过一倍,也就是说是双倍了。遇见商品房欺诈时,购房者可以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不超过已付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三、可以认定为商品房欺诈的行为有哪些
可以认定为商品房欺诈的行为如下:
1、在销售现有房屋时,假装是合格甚至高质量的房屋,故意隐瞒房屋的真实面积,以牟取暴利,故意隐瞒开发商的真实身份,或以其他开发商的名义销售。一般合格房屋冒充优质工程,骗取优质工程涨价;
2、销售明知不能进入房地产市场进行公开销售的房屋,以虚假标准、最低价格、清算价格等欺骗性价格出售的,最常见的是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大众媒体对商品房进行虚假宣传。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二条 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百六十三条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