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的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将接受五种形式的考核考察,并作为履职评定、干部任用、奖惩的重要参考:
一,是纳入党委和政府督察督办内容,进行督促检查;
二,是持续开展安全生产巡查;
三,是建立干部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制度;
四,是纳入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年度考核、目标责任考核、绩效考核以及其他考核中;
五,是党委组织部门在考察拟任人选时,考察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考核结果要定期采取适当方式公布或通报。
规定明确,履职不到位、阻挠干涉监管执法或事故调查处理等五种情形将受到问责,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由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
法律依据:
《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 第四条 实行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