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执行程序中申请参与分配有以下要求:1、申请人应当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提交申请书;2、被执行人的财产无力清偿所有债权;3、申请人应当依法享有债权。【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零八条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第五百零九条申请参与分配,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写明参与分配和被执行人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事实、理由,并附有执行依据。参与分配申请应当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提出。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参与分配的条件为:(1)被执行人是公民或其他组织。(2)各债权人的债权必须都是金钱债权。(3)多个债权人针对被执行人申请执行。(4)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5)申请参与配债务人必须已经取得执行根据或者已经起诉。(6)参与分配申请应当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清偿前提出。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十条 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人民法 院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无其他财产 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 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该 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第九十二条 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应当向其原申请执行法院提交参与分配 申请书,写明参与分配的理由,并附有执行依据。该执行法院应将参与分 配申请书转交给主持分配的法院,并说明执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