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执行程序中申请参与分配有以下要求:1、申请人应当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提交申请书;2、被执行人的财产无力清偿所有债权;3、申请人应当依法享有债权。【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零八条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第五百零九条申请参与分配,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写明参与分配和被执行人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事实、理由,并附有执行依据。参与分配申请应当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提出。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参与分配的条件为:(1)被执行人是公民或其他组织。(2)各债权人的债权必须都是金钱债权。(3)多个债权人针对被执行人申请执行。(4)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5)申请参与配债务人必须已经取得执行根据或者已经起诉。(6)参与分配申请应当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清偿前提出。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十条 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人民法 院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无其他财产 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 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该 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第九十二条 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应当向其原申请执行法院提交参与分配 申请书,写明参与分配的理由,并附有执行依据。该执行法院应将参与分 配申请书转交给主持分配的法院,并说明执行情况。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参与分配是指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根据但未申请执行的债权人,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或者其他组织的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法院因执行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者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况下,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申请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的一种财产分配方式。参与分配制度逐渐成为法院执行多债权案件的重要方式之一,为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做出了特定的贡献,参与分配制度的设立本身就并非追求确保所有债权人的全部利益,这一制度只提供债权人普遍受偿的机会。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八十八条 第一款 规定“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该条规定的应当是多个债权人对一个债务人申请执行时受偿的顺序。依该条之规定,被执行人应当是财产足以清偿债务或能够偿还大部分债务的情形。
第2种观点: 债权人参与分配要符合下列条件:1、已经申请执行的债权和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必须都是金钱之债;2、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人已经取得执行依据或有对被执行人财产享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凭证;3、被执行人的全部财产或主要财产已经被法院先行查封、扣押或冻结;4、应当在执行之前提出申请。【法律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必须具备的主要条件,是债权人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及时向管理人申报了债权。如果债权人未在该期限内申报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 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第五十六条 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第一百一十四条 破产财产的分配应当以货币分配方式进行。但是,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第一百一十九条 破产财产分配时,对于诉讼或者仲裁未决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满二年仍不能受领分配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第1种观点: 申请财产分配的申请书应该在开始写一下申请人的一些基本信息,然后就是请求的事项,要求法院进行财产的分配,最后就叫落款,写清楚就可以了,债权人要参与分配,申请参与分配人必须是已经取得执行依据(即已经生效的仲裁裁决书、判决书、裁定书、支付令、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力公证债权文书等)的债权人。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一、执行机构及其职责:1.人民法院根据需要,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设立执行机构,专门负责执行工作。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执行庭财产分配申请书××区人民法院: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已经申请贵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因其他案件有房地产等财产被××市××区人民法院采取了查封、扣押或冻结措施。根据《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0、91、92条之规定。申请人依法申请参与分配被执行人被××市吉州区人民法院采取了查封、扣押或冻结措施的财产。申请人:×××××年×月××日法律依据:《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九十二条 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应当向其原申请执行法院提交参与分配申请书,写明参与分配 的理由,并附有执行依据。该执行法院应将参与分配申请书转交给主持分配的法院,并说明 执行情况。
第3种观点: 申请财产分配的申请书应该在开始写一下申请人的一些基本信息,然后就是请求的事项,要求法院进行财产的分配,最后就叫落款,写清楚就可以了,债权人要参与分配,申请参与分配人必须是已经取得执行依据(即已经生效的仲裁裁决书、判决书、裁定书、支付令、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力公证债权文书等)的债权人。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一、执行机构及其职责:1.人民法院根据需要,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设立执行机构,专门负责执行工作。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参与分配是指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根据但未申请执行的债权人,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或者其他组织的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法院因执行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者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况下,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申请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的一种财产分配方式。参与分配制度逐渐成为法院执行多债权案件的重要方式之一,为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做出了特定的贡献,参与分配制度的设立本身就并非追求确保所有债权人的全部利益,这一制度只提供债权人普遍受偿的机会。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八十八条 第一款 规定“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该条规定的应当是多个债权人对一个债务人申请执行时受偿的顺序。依该条之规定,被执行人应当是财产足以清偿债务或能够偿还大部分债务的情形。
第2种观点: 债权人参与分配要符合下列条件:1、已经申请执行的债权和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必须都是金钱之债;2、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人已经取得执行依据或有对被执行人财产享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凭证;3、被执行人的全部财产或主要财产已经被法院先行查封、扣押或冻结;4、应当在执行之前提出申请。【法律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必须具备的主要条件,是债权人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及时向管理人申报了债权。如果债权人未在该期限内申报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 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第五十六条 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第一百一十四条 破产财产的分配应当以货币分配方式进行。但是,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第一百一十九条 破产财产分配时,对于诉讼或者仲裁未决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满二年仍不能受领分配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