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第一条为加强财政专户管理。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专户,是指财政部门为履行财政管理职能,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开设用于管理核算特定资金的银行结算账户。本办法所称特定资金,包括社会保险基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偿债准备金、待缴国库单一账户的非税收入、教育收费、彩票发行机构和销售机构业务费、代管预算单位资金等。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财政部门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开设的财政零余额账户不属于财政专户。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县级(含市辖区和县级开发区)以上财政部门的财政专户管理。第四条?财政专户管理遵循安全、规范、精简、统一、透明的原则。第五条?财政专户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财政部门国库管理机构统一管理。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市)级财政部门开设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原则上不超过5个,县(区)级财政部门开设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原则上不超过3个,在同一家银行只允许开设1个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主要用途?(一)接收缴存或划入的各项社会保障资金。(二)接收社会保障资金形成的利息收入及购买国债兑付的本息收入。(三)接收财政补贴收入。(四)根据经办机构的用款计划,拨付社会保险基金。(五)根据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用款计划,拨付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六)支付购买国家特种定向债券或其他种类国家债券的资金,并加强债券管理。(七)接收上级财政专户划拨或下级财政专户上解的资金。(八)向上级或下级财政专户划拨资金。(九)办理与财政专户有关的其他业务。法律依据《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中央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的各项社会保障基金,包括:实行行业统筹中央单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在京直属医院药品收支结余资金、原行业统筹中央单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结余资金,以及按规定纳入中央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的其他各项中央社会保障资金。
第3种观点: 第一条为加强财政专户管理。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专户,是指财政部门为履行财政管理职能,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开设用于管理核算特定资金的银行结算账户。本办法所称特定资金,包括社会保险基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偿债准备金、待缴国库单一账户的非税收入、教育收费、彩票发行机构和销售机构业务费、代管预算单位资金等。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财政部门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开设的财政零余额账户不属于财政专户。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县级(含市辖区和县级开发区)以上财政部门的财政专户管理。第四条?财政专户管理遵循安全、规范、精简、统一、透明的原则。第五条?财政专户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财政部门国库管理机构统一管理。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市)级财政部门开设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原则上不超过5个,县(区)级财政部门开设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原则上不超过3个,在同一家银行只允许开设1个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主要用途?(一)接收缴存或划入的各项社会保障资金。(二)接收社会保障资金形成的利息收入及购买国债兑付的本息收入。(三)接收财政补贴收入。(四)根据经办机构的用款计划,拨付社会保险基金。(五)根据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用款计划,拨付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六)支付购买国家特种定向债券或其他种类国家债券的资金,并加强债券管理。(七)接收上级财政专户划拨或下级财政专户上解的资金。(八)向上级或下级财政专户划拨资金。(九)办理与财政专户有关的其他业务。法律依据《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中央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的各项社会保障基金,包括:实行行业统筹中央单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在京直属医院药品收支结余资金、原行业统筹中央单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结余资金,以及按规定纳入中央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的其他各项中央社会保障资金。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财政部门制定的关于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的制度规定。财政专项资金,是国家财政部门下拨的具有专门指定用途或特殊用途的资金。这种资金都会要求进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能挪作他用。法律依据:《财政专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专户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专户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17号)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2种观点: 第一条为加强财政专户管理。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专户,是指财政部门为履行财政管理职能,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开设用于管理核算特定资金的银行结算账户。本办法所称特定资金,包括社会保险基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偿债准备金、待缴国库单一账户的非税收入、教育收费、彩票发行机构和销售机构业务费、代管预算单位资金等。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财政部门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开设的财政零余额账户不属于财政专户。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县级(含市辖区和县级开发区)以上财政部门的财政专户管理。第四条?财政专户管理遵循安全、规范、精简、统一、透明的原则。第五条?财政专户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财政部门国库管理机构统一管理。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市)级财政部门开设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原则上不超过5个,县(区)级财政部门开设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原则上不超过3个,在同一家银行只允许开设1个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主要用途?(一)接收缴存或划入的各项社会保障资金。(二)接收社会保障资金形成的利息收入及购买国债兑付的本息收入。(三)接收财政补贴收入。(四)根据经办机构的用款计划,拨付社会保险基金。(五)根据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用款计划,拨付国有企业下岗员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六)支付购买国家特种定向债券或其他种类国家债券的资金,并加强债券管理。(七)接收上级财政专户划拨或下级财政专户上解的资金。(八)向上级或下级财政专户划拨资金。(九)办理与财政专户有关的其他业务。【法律依据】《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中央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的各项社会保障基金,包括:实行行业统筹中央单位企业员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在京直属医院药品收支结余资金、原行业统筹中央单位企业员工基本养老保险结余资金,以及按规定纳入中央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的其他各项中央社会保障资金。
第3种观点: 第一条为加强财政专户管理。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专户,是指财政部门为履行财政管理职能,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开设用于管理核算特定资金的银行结算账户。本办法所称特定资金,包括社会保险基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偿债准备金、待缴国库单一账户的非税收入、教育收费、彩票发行机构和销售机构业务费、代管预算单位资金等。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财政部门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开设的财政零余额账户不属于财政专户。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县级(含市辖区和县级开发区)以上财政部门的财政专户管理。第四条?财政专户管理遵循安全、规范、精简、统一、透明的原则。第五条?财政专户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财政部门国库管理机构统一管理。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市)级财政部门开设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原则上不超过5个,县(区)级财政部门开设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原则上不超过3个,在同一家银行只允许开设1个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主要用途?(一)接收缴存或划入的各项社会保障资金。(二)接收社会保障资金形成的利息收入及购买国债兑付的本息收入。(三)接收财政补贴收入。(四)根据经办机构的用款计划,拨付社会保险基金。(五)根据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用款计划,拨付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六)支付购买国家特种定向债券或其他种类国家债券的资金,并加强债券管理。(七)接收上级财政专户划拨或下级财政专户上解的资金。(八)向上级或下级财政专户划拨资金。(九)办理与财政专户有关的其他业务。法律依据《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中央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的各项社会保障基金,包括:实行行业统筹中央单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在京直属医院药品收支结余资金、原行业统筹中央单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结余资金,以及按规定纳入中央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的其他各项中央社会保障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