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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岳阳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书 篇11

2024-07-18 来源:星星旅游

  发包方(甲方):               工程地址: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姓名):             联系电话:

  居民身份证号:              现住地址:

  承包方(乙方):〔 单位名称/姓名〕

  居民身份证号:

  单位住所地/个人住址:

  本工程设计人:                联系电话:

  本工程监理人:                联系电话:

  施工队负责人:                联系电话:

  本合同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区域室内外住宅装饰装修的特点,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承包甲方的室内装饰装修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                             。

  2 、工程装饰装修面积:                         。

  3 、工程户型:                             。

  4 、工程项目内容及做法(见工程报价单和工程施工图纸)。

  5 、工程承包方式:采取乙方包工、包料的方式,部分双方商定,甲供材料乙方施工。

  6 、工程期限             工作日。

  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竣工日期      年    月    日。(按共同约定验收标准,验收合格的日期为竣工日期)。

  7 、合同价款:

  ① 本合同工程造价为(人民币):                      元。

  金额大写:                               。

  ② 本合同工程项目报价单是以《山西省室内装饰工程预算定额》为依据,根据市场经济运作规则,本着优质优价的原则、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附件。

  ③ 本合同《工程项目报价单或预算说明》应当涵盖材料质量标准、制定工艺配套编制,共同作为确定工程价款的根据。

  第二条、工程监理:

  若本工程实行甲方工程监理制。甲方应与具有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监理资质的部门,另行签订《工程监理合同》。并将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单位、联系方式及监理工程师的职责等通知乙方。

  第三条、甲方责任:

  1 、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进场前的工作,协助乙方办理相关物业手续,为乙方提供可施工环境。

  2 、甲方应向所在的物业管理部门交纳其要求的(其中包括物业管理部门要求乙方交纳的)押金、质保金及垃圾清运费、管理费等各项费用。并负责办理物业管理部门的开工手续。

  3 、开工之前甲方应将工地内的电话机等电器以及家具等物品移走或采取相应保护措施。否则发生任何费用损失乙方不予承担。

  4 、施工期间甲方仍需部分使用该居室的,甲方则应负责配合乙方做好保卫及消防安全工作。

  5 、甲方应负责及帮助协调现场施工队与邻里之间的关系。

  6 、工程交底时甲方应协助乙方工作人员进行房屋结构质量验收,如房屋结构等存在质量间题,应制定整改方案,工期相应顺延。

  7 、甲方应参与工程质量、施工进度的监督,参加工程材料验收、隐蔽工程验收、竣工验收。

  8 、甲方不得有下列违反国家现行规定的行为,否则由甲方承担相应责任。

  ① 禁止随意改动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

  ② 禁止在外墙上开窗、门或扩大原有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门窗的墙体。

  ③ 禁止在室内大面积铺贴厚度在1 厘米以上石材、砌筑墙体、增加楼地面荷载。④ 禁止破坏厨房、厕所地面防水层。

  ⑤ 禁止私自拆改热、暖、燃气等管道设施。

  9 、凡涉及改变房屋原布局及建筑结构,拆改墙体或增加楼(地)面载荷,燃气、采暖、上下水等设备管线的,须由甲方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经批准后,通知乙方继续施工。由此造成的工期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10 、施工过程中,甲方如对设计方案提出修改或增减项目,需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暂缓此项目的施工。待乙方提交注明工艺做法和报价的工程项目变更,并在甲方签字认可后再行施工。如果该项目已开始施工,甲方此时再提出修改要求,则造成的工料及工期损失由甲方承担。

  11 、工程发生增加项目及款项时,如未开工,甲方须在开工前按工程首期款的额度补交,如已开工的,增项款按全额与二期工程款一并交纳。

  12 、甲方提供的材料(主材)到场时,应协同乙方相关人员共同查收。

  13 、甲方提供的材料(主材)须是符合设计及质量要求的合格产品,因质量间题、规格差异或未按时进场等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或工期延误,责任由甲方承担。

  14 、甲方要求乙方代购主材时,应与乙方签订《主材代购协议》,并将所需款项交至乙方财务部。

  15、甲方应按乙方要求的时间,会同乙方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并确认实际工程量。由于甲方未能及时验收造成的工期延误及损失,由甲方承担。

  16 、甲方应按照合同规定在工程进度时,到乙方财务部交纳中期款及项目变更款。否则乙方将暂停施工,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及损失由甲方承担。

  17 、合同因甲方原因无法继续实施的,甲方应赔偿乙方工程总造价2‰的违约金。造成的工、料损失由甲方承担。并且乙方取消对甲方提供的所有折扣、赠送及优惠项目。

  18 、工程竣工后,甲方须自行更换入户门门锁或密码。

  第四条、乙方责任:

  1 、乙方应为甲方提供本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涉及的各种标准、规范、施工项目预算书、参考价格等书面资料。

  2 、乙方将在《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后六个工作日内,开始进场施工。

  3 、乙方在施工中,应严格执行安全施工操作规范、防火规定、施工规范及质量标准,按期保质完成本合同工程。

  4 、乙方应严格执行以下的规定:

  ① 无房管部门审批手续和加固图纸,不得拆改工程内的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不得加大楼地面荷载,不得改动室内原有热、暖、燃气等管道设施。

  ② 不得扰民及污染环境,每日十二时至十四时、十九时至次日七时之间不得从事敲、凿、刨、钻等产生噪声的装饰装修活动。

  ③ 因进行装饰装修施工造成相邻居民住房的管道堵塞、渗漏、停水、停电等,由乙方承担修理和损失赔偿责任。

  ④ 乙方应负责工程成品、设备和居室留存家具陈设的保护。

  ⑤ 乙方应保证居室内上、下水管道畅通和卫生间的清洁。

  ⑥ 乙方应保证施工现场的整洁,每日完工后清扫施工现场。

  5 、乙方提供的各类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通过甲方验收后方可使用。

  6 、乙方应及时组织隐蔽工程验收,及时向甲方提供项目变更单。按工程进度,提醒甲方及时交纳中期款及增项款。

  7 、因乙方原因造成施工质量不合格的项目,乙方应按有关质量标准要求进行返工。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8、在施工中,发生意外人身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五条、工程项目约定:

  1 、工程项目及造价以有甲方签字认可的《工程项目报价单或预算》为准。此附件为《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不可分割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工程预收项目以实际发生工程量计算,结算时多退少补,或预算内项目量,一次定价的,以定价为准。

  第六条、工程变更:

  在施工期间对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如需变更,双方应协商一致。由合同双方共同签订书面变更协议,同时调整相关工程费及工期。工程变更单,作为竣工结算和顺延工期的根据。

  第七条、工期延误:

  1 、对以下原因造成竣工的日期延误,经甲方确认,工期应顺延:

  ① 工程量变化或设计变更。

  ② 不可抗力。(如非典疫情或重大自然灾情)

  ③ 甲方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2 、因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完成其应负责的工作而影响工期的,工期应顺延。

  3 、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影响正常施工的,工期应顺延。

  4 、因乙方责任不能按期完工,工期不顺延。

  5 、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质量存在问题的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顺延。

  6 、判断造成工期延误以“双方认定的文字协议”为确定双方责任的依据。

  第八条、工程款支付方式:

  1 、本合同签字生效后,甲方应按下列表中的约定向乙方支付工程款:

  支付次数

  支付时间

  按工程款支付比率

  应支付金额

  第一次

  第二次

  第三次

  第四次

  2 、工程验收合格后,甲方对乙方提交的工程结算单进行审核。自提交之日起一周内如未有异议,即视为甲方同意支付乙方工程尾款。

  3 、工程款全部结清后,乙方向甲方开具正式统一发票为工程主要凭证。

  4 、 如甲方无法按时结算工程款时,甲方应成担乙方同时期建设银行贷款利息的双倍利息,以约定付款量为计算方式。

  第九条、附则:

  1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 、本合同签订后工程不得转包。

  3 、甲、乙双方可以书面形式对本合同进行变更或补充,但变更或补充不合理的,仍应以本合同为准。

  4 、因不属于双方的原因影响了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双方应本着公平原则协商解决。

  5 、甲、乙双方直接签订合同的,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

  6 、本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终止。

  第十条、其他约定事项:

  甲方(盖章/签字):            乙方(盖章/签字):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