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单位(甲方)
单位性质应 聘 人(乙方)
性别 出生年月根据中组部、人事部人法发[1991]5号、苏人一[1993]34号、宿人发[1997]15号文件精神,甲方根据工作需要,聘用乙方在 担任 职务、负责工作。按现行有关规定,双方商订如下合同条款,共同遵守。
一、本合同有效期 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月 日止。首聘者前 / 个月为试用期。
二、合同期间,甲方应向乙方提供适宜的工作条件,乙方应服从领导,服从分配,遵守各项规定制度和劳动纪律,积极履行义务,努力完成本职工作任务。
三、合同期间,乙方应享受的政治待遇和工资、保险福利等待遇,按中组部、人事部人法发[1991]5号文件总则和第四章、第五章有关条款执行。
四、本合同的续订、变更、终止和解除,按中组部、人事部人法发[1991]5号文件和宿人发[1997]15、18号文件中规定的条款执行。
五、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并经县人才交流服务机构鉴证后方可生效。合同有效期作为乙方在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上任职年限的依据。
六、合同期间,双方应进行双向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在合同期满前两个月通知对方是否续聘。
七、在合同期内,遇有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应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协商解决。
八、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合同,任何一方违反合同或双方发生争议,经协商或调解无效时,可向当地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九、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及甲方主管部门、鉴证单位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
年 月 日
乙方(签章)
年 月 日
甲方主管部门 (签章)
年 月 日
鉴证单位(签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