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0000311
沈阳博学教育科技开发中心
独家代理商合同
合同签定甲方:沈阳博学教育科技开发中心
合同签定乙方:
合同签定时间:20xx年月日
代理商合同
甲方:沈阳博学教育科技开发中心
乙方:
甲乙双方就合作开展“博学教育课程编码学习法系列产品”(注释1)的使用和推广应用,共同发动企业,组织和个人使用“博学教育课程编码学习法系列产品”进行学习的事宜进行友好协商,甲方同意乙方作为代理商,开展“博学教育课程编码学习法系列产品”业务,双方达成并同意遵照以下条款:
1.乙方成为代理商的基本条件
乙方须为合法存续的法人或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乙方须了解并熟悉甲方的代理商制度,“pp教育”产品服务内容、具体业务流程等相关信息。甲方对提出经销申请者就上述各项内容进行审核确认,决定是否授予乙方代理商资格。
2.甲方权利义务
2.1甲方负责“博学教育课程编码学习法系列产品”产品的正常运作,为乙方发展的用户提供相关的技术支持(如软件升级,修正错误,在线技术支持等),但不包括乙方责任的内容;对于甲方产品的本身质量问题引起的故障,由甲方进行免费升级维护。
2.2甲方为乙方及其发展的用户提供免费培训。
2.3甲方负责制定相关的资费标准和服务标准。
2.4甲方持续完善代理商服务系统,以更方便和支持乙方开展代理商业务。
2.5甲方持有“博学教育课程编码学习法系列产品”的全部所有权。
3.乙方权利义务
3.1乙方向客户提供“博学教育课程编码学习法系列产品”的内容及使用方法,提供客户服务,自行负责开拓市场与发展客户,在经销业务中保证向客户提供良好的服务,不得以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损害客户及甲方的`利益及甲方的声誉。
3.2乙方承诺不以低于甲方给予其的零售价发展客户,与其它代理商进行不正当竞争,也不从事其他损害有损甲方利益的活动。乙方违反此义务时,甲方有权取消乙方的代理商资格;同时,乙方违反此义务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3乙方在申请“博学教育课程编码学习法系列产品”新用户时应全面了解并遵守有关协议的各项规定,在使用其他收费服务时应全面了解并遵守相关服务条款的规定。
3.4乙方应按甲方制定的届时有效的价格标准为所选择的服务付款,并及时为所选择的“博学教育课程编码学习法系列产品”到期用户续费,甲方不负有提前通知的义务。乙方未及时为其到期用户续费造成用户名被删除的损失由乙方自行负责。
3.5乙方应对甲方明确提示为保密资料的信息给予保密。
3.6乙方可以使用博学教育课程编码学习法系列产品及课程编码学习法名义开拓市场。
4.付款/结算条款/与代理商级别
乙方代理甲方提供的博学教育课程编码学习法系列产品(以下简称“系统”),具体内容及服务如下:
独家代理:
4.1、乙方向甲方交纳独家代理费元(人民币大写),乙方成为省市区县镇独家代理商。享有该地区独家代理权。甲方向乙方提供由甲方自主研发的博学教育课程编码学习法系列产品万,乙方销售额向甲方返款30%。在两个月内,应乙方要求中,甲方可以无条件将代理费退还给乙方。乙方需将甲方所铺的货返回给甲方。(见附件1)
4.2、代理商可以在授权区域招经销商也可以直接采取连锁经营。订购产品名录见附件4
4.3、可以使用课程编码学习法开办辅导班,公司提供技术与平台,该项服务免费。
4.4、如乙方采用课程编码学习法对学生进行辅导,甲方为乙方提供开办辅导班所需要的各类辅助服务,如制定学习方案、提供阶段试卷等。
4.5甲、乙双方须遵守有关知识产权的协议(见附件2)。
4.6甲方向乙方提供服务(见附件3)。
4.7博学教育课程编码学习法系列产品将按照总公司规定的全国统一价格销售。
5.违约责任
5.1乙方如违反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由乙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5.2如因乙方原因(如未按交费标准和服务标准提供服务,付款不及时等)造成用户争议,由乙方负责。
5.3如因甲方技术原因给“博学教育课程编码学习法系列产品”产品用户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负责。
6.免责条款
6.1由于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而影响甲方正常的服务和技术支持时,不视作甲方违约,乙方对此表示认同。“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且无法避免的客观事件,如战争、自然灾害、政府禁令等。“意外事件”指诸如海底光缆受撞船事件的影响而损坏,通信线路或服务器发生超出甲方防范与预见能力的故障等类似事件。
6.2甲方在进行“博学教育课程编码学习法系列产品”服务器维护时,有时需要短时间中断服务,或因internet上的通路的偶然阻塞造成虚拟主机访问速度下降,乙方认同这是属于正常情况,不属于甲方违约。
7.合同解除
本合同在下述情形下解除,提出解除合同的一方应提前七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7.1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本合同;
7.2本合同期限届满,双方未续签的;
7.3一方当事人主体资格消失,如被撤消或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但进行重组、名称变更、分立或与第三方合并等不在此列;
7.4一方未履行或违反依据本合同所应承担的义务,经另一方给予一定期限仍不履行义务或不予采取补救措施,致使另一方依据本合同的预期利益无法实现或合同继续履行没有必要,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7.5一方明确表示其将不履行义务或以行动表示其将不履行义务,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7.6由于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没有必要,双方均可要求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双方依据本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一方在合同解除前应履行的义务仍需履行。除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致使合同解除的情形外,引起合同解除事由的一方应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8.附则8.1本协议同时得到甲乙双方的完全理解和认同,并替代此前的所有协议,不论是口头的还是书面的。在打印或填写过程中,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随意更改本合同中的任何条款。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后,任何更改均需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8.2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交沈阳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争议的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惯例。
8.3本合同由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有效期一年。合同期满若双方均无异议,由本合同继续有效;若续约期内甲方制定出新的合同条款,由双方另签新合同。
8.4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8.5双方未尽事宜可增加附页,法律效应等同于主页。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甲方电话:乙方电话:
公司地址: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中路63号地址:
穗港馨都大厦1602室
邮编:110032邮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