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质量保证
遵照国家现行规范进行设计施工,并通过有关部门的质量验收和评定,符合国家验收规范要求,具备交付使用条件。
二、保修责任的认定
1、经鉴定为设计原因引起的质量缺陷。
2、经鉴定为施工原因引起的质量缺陷。
三、保修责任的免除
1、业户使用不当,或擅自改动结构、设备位置和不当装修等造成的质量问题,建设单位不承担保修责任;因住户使用不当或擅自改动结构等原因,造成房屋质量受损或其他业户损失,由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
2、超出设计允许的、以及不可抗拒因素所致,如地震、火灾、台风、战争等引起的质量问题。
四、保修项目、保修期限及保修单位
1、保修项目及保修期限,按照国家建设部《关于印发“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的通知》(建房[199810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2、保修期限从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
3、保修项目、保修期限详见附表。
4、保修项目为保修期内的保修责任项目,超过保修期无效。
五、保修程序
1、住宅因质量问题而产生安全隐患或影响正常使用时,业户应及时书面通知管理处。
2、管理处接到书面通知后在48小时内与业户约定时间查看现场。确认为属于保修责任的,管理处联系保修单位在处理时限内维修。紧急情况有管理处直接安排处理。
3、保修单位不能按照约定时间到场维修的,管理处须报请开发商予以解决。
4、业户应对保修工作给予积极配合。
5、保修工作完成后,业户须及时检查验收,并签字确认。
六、其它
1、业户入伙收楼时应对房屋进行详细检查,及早发现质量缺陷,同时将检查结果填入业户收楼验收及保修记录表内,送管理处安排处理。
2、业主在使用住宅前,必须认真阅读《房屋使用说明书》,用户验收住宅后自行添置、改动的设备及设施,由用户自行承担维修责任。
3、房屋财产的保险由业户自行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