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______,男,汉族,___年___月___日生,现住浙江省乐清市清江镇西沿村,身份证号码:
女方::______,女,汉族,:___年:___月:___日生,住浙江省乐清市清江镇西沿村,身份证号码:
双方于20___年3月10日在镇政府登记结婚,婚后于20___年11月1日生育一女儿名:_________.现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没有和好可能,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订立离婚协议如下:
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
二、子女抚养、抚养费及探望权:
女儿夏子怡由男方抚养,随同男方生活,抚养费(含托养费、教育费、医疗费)由男方全部负责,(女方在自身经济条件允许下可不定期给与支持。)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以及与男方沟通的情况下,女方可以探望男方抚养的孩子。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1、夫妻婚后存款及现金等均归男方所有(作为女方提供抚养女儿的费用)
2、现居房屋归男方所有(作为女方提供抚养女儿的费用)
3、现家中电器、家具(附清单)等均归:______所有,男方不得以任何名义变卖、转送。
4、女儿______的首饰暂由女方保管,待其18周岁后归还。
5、其他财产:婚前双方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男女双方各自的私人生活用品及首饰归各自所有。
四、债权与债务的处理:
双方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发生任何共同债务,任何一方如对外负有债务的,由负债方自行承担。
五、协议生效时间的约定:
本协议一式三份, 一份二张,男、女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自婚姻登记机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
男方:(签名) 女方:(签名)
____年__月__日 ____年__月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