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人(甲方): 地 址: 承租人(乙方): 身 份 证 号: 籍 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过充分协商,在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基础上,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就房屋租赁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房屋位置、面积及租金
(一)甲方将其所有权属的(位于德吉北路)商品楼号出租给乙方。
(二)乙方必须按合同约定日期交纳租金,如乙方逾期缴纳将按月租金3‰/天向乙方收取滞纳金。
(三)乙方租赁甲方房屋用途: 。
第二条:租赁保证金
(一)本合同签订成立后,乙方须向甲方支付月租金的三倍金额作为房屋租赁保证金(共计: 元,大写: ),甲方收取保证金后开具收款凭证。
(二)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保证将所租房屋完好无损交还甲方,甲方将无息退还乙方保证金。如有损坏或违约,从乙方保证金中扣除乙方所应承担的违约赔偿,剩余部分返还乙方。
(三)乙方退取保证金时,甲方凭保证金原始收据由签约人办理无息退还保证金手续,若乙方无法提供甲方开据的原始凭证,乙方可向甲方书面申请说明原因,并出示有效证据(登报声明、公证),甲方经核实后给予退还乙方所交保证金。
第三条:交验身份
在合同签订时,乙方必须向甲方出示身份证、营业执照等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并提交清晰复印件一套,以供有关方面查验。
第四条:租赁期限
(一)房屋租赁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计个月。
(二)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该房屋。乙方有意继续承租的,应提前30日向甲方提出书面续租申请,甲方根据市场价格与乙方重新签订合同。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承租权。具有优先承租权的商户应具备以下条件:在租赁期内认真履行合同;无违约记录;遵守安全协议。
(三)租赁期满,因政府城市规划或甲方对乙方所租赁房屋进行整体拆迁改造,甲方不再续签合同,乙方须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无条件退还所租房屋,甲方不承担乙方任何装修损失及其它投资风险。如到期乙方未退还所租房屋,其行为可视为强行占有国有资产。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后果和影响及法律责任由乙方全部承担。
第五条:租金支付时间和方式
(一) 支付时间:每月5日前。
(二) 付款方式:现金或转账。
(三) 不得以租房保证金抵租金。
第六条:其他费用
甲方根据乙方每月实际用水量按月收取水费( 元/吨);甲方依 元/度);乙方在承租期间所产生的排污费用及清理化粪池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七条:房屋维修
(一)乙方对房屋进行装修,不得影响房屋主体结构的荷载,保证甲方现有房屋结构和设施完好无损,并提前一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及附装修图纸一份。须经甲方审核通过并书面通知乙方后方可进行装修(乙方在装修时所提供的装修申请、图纸等相关材料只作为甲方对房屋主体结构荷载及消防通道、消防栓、水、电的安全审核使用。房屋装修需通过消防部门进行审核的,装修完毕须向甲方提供消防部门出具消防验收合格证)。
(二)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如因乙方使用不当,致使房屋设施发生损坏或故障,乙方应负责维修或承担赔偿责任。
(三)乙方在租赁期间,未经甲方审核通过擅自进行装修的,甲方有权对其进行5000元—10000元处罚。对情节严重的解除合同,并承担所有经济与法律责任。
第八条:房屋转租
(一)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房屋整体或部分转租给他人。
(二)租赁期间,如乙方遇到特殊情况需转租他人,必须以书面形式征得甲方同意并由乙方承担合同违约责任(按照合同第十二条第一款执行),由甲方与接受转租方重新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不变。(注:乙方在合同签订之日起未满三个月及合同到期终止日前三个月内不得对所租房屋进行转租)。
第九条:房屋的交付和返还
(一)交付:甲方于 年 月 日前将房屋交付给乙方,同时办理相关手续。
(二)返还: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应返还该房屋及附属设施,并经双方验收签字。合同期满或终止,乙方租赁物上装修和所增添其他设施等不得撤除,无偿归甲方所有,甲方不承担乙方装修的任何费用。
(三)强行返还:房屋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拒不交房,甲方有权在房屋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30日内,强行收回房屋及附属设施,并请公证部门对房屋内资产进行登记造册,代为保管。如乙方在30天内未同甲方协商处置,甲方有权变卖代管资产,变卖收入优先偿付公证费用、保管费用及拖欠的房租和其他费用。
第十条:安全保卫
(一)租赁期间,乙方必须遵纪守法,依法经营,自觉执行自治区及拉萨市有关规定,做好防火、防盗、防意外事故发生的工作,并服从当地公安派出所及甲方安全保卫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同时指定专职安全员负责安全事务。如因乙方管理不善给甲方和第三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对情节严重的解除合同并追究法律责任。
(二)根据《拉萨市流动人口的管理条例》及《拉萨市暂住人口管理条例》乙方所雇用的外来人员应及时到甲方保卫部门上传人员信息并登记备案,不得有误报、瞒报、迟报、漏报等现象。
(三)租赁期间,乙方严禁私拉乱接电源;严禁违章违规使用电器;严禁电源线路超负荷使用。乙方如需安装用水、用电设施、设备时,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申请并提供安装方案,在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安装。乙方如有窃水窃电行为的,甲方可当场终止供水、供电。按所窃水、电量补交水、电费,并承担违章使用水电的加倍罚款。乙方拒绝承担窃水窃电责任的甲方将终止合同,情节严重的甲方将提请拉萨市供水供电部门依法追究责任。乙方因违章用水用电导致甲方及第三方财产、人身安全受到侵害的,甲方和第三方有权要求乙方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四)租赁期间,乙方必须办理财产保险,若因乙方经营管理不善而发生火灾、水灾等责任事故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全部赔偿责任。
(五)为规范成品油的使用和管理,依据《西藏自治区零散成品油管理办法》,乙方应安排专人负责并建立成品油购买和使用台账,以备相关部门及甲方的检查(甲方不出具购油证明)。
(六)乙方在装修及经营过程中不得擅自改变和堵塞商品房内的消防栓及安全通道,不得堆放杂物,保证消防通道畅通。
(七)对擅自盗用消防用水者,将根据《拉萨市城镇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做出处罚。
第十一条:合同的解除
(一)在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以解除本合同。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1、该房屋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迁范围的。
2、因地震等自然灾害不可抗力的。
(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该房屋达十日的。
2、交付的房屋严重影响乙方使用的。
3、由于甲方原因致使房屋产权发生变化,需提前解除本合同的。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租赁房屋:
1、未按约定期限及金额支付房屋租赁保证金。
2、未按照合同约定期限足额支付租金及欠缴各项费用达三十日的。
3、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4、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包括改变房屋外部形状、外墙开门、开窗、开洞)的。
5、擅自将房屋转租给第三方的以及与甲方所签订合同面积内的部分面积另租与第三方的。
6、利用该房屋从事违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一)租赁期间,甲、乙双方都应遵守合同约定,如有一方违约应承担月租金两倍作为违约金。
(二)有本合同第十条第三款约定的情形之一的,产生损失的由乙方自行承担,其他问题由双方协商解决。
(三)有本合同第十条第四款约定情形的,乙方履行完赔偿责任后甲方应将租赁保证金全额退还乙方,同时终止履行合同。
(四)有本合同第十一条第三款第三项情形的,甲方需提前收回该房屋的,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乙方。
(五)有本合同第十一条第四款约定的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
(六) 有本合同第十一条第四款第二项约定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收回所租房屋,对乙方拖欠的租金、水电等费用,甲方有权从租赁保证金中扣除,不足费用甲方有权要求相关部门暂扣乙方在出租屋内所有财产,以备抵补欠交费用。
(七)擅自对房屋进行维修、装饰或添置新物的,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八)租赁期内如甲方或乙方要求提前收回或退租房屋的,提出方应提前30日通知对方,并承担月租金的两倍的金额作为违约金。
(九)合同期满或解除,乙方未按约定时间返还房屋的,乙方应补交占用期间租金及其它费用,并按月租金的两倍支付甲方违约金及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其他约定事项
(一)租赁期间如遇水电管理部门统一调整价格,本协议约定水电费标准做相应调整。
(二)本合同履行期间双方之间的通知、告知等往来函件均采用书面形式,双方均应即时签收。如甲方无法送达乙方或乙方拒绝签收,则甲方将其张贴于乙方租赁房屋房门上后视为已送达乙方; 第十四条: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甲、乙双方可向租赁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因诉讼而发生的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第十五条: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取书面形式,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出租方(甲方盖章) 承租方(乙方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