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方:
承租方:
一、出租方根据承租方需要,同意将重型载重罐车(冀A35279)出租给承租方使用,经双方协商订立如下条款。
二、承租方租用的汽车只限于运输华电石热脱硫石灰粉用。承租方只有调度权,行车安全、技术操作由出租方司机负责。
三、出租方负责对所租车辆进行维护保养,因出租方所派司机驾驶不当造成损坏的由出租方自负,如果致使承租方不能按合同规定正常使用租赁车辆,出租方应负责协调相同车辆保障承租方的营运。
四、租用期定为一年,自20xx-4-1至20xx-3-31使用,停用应在5日前向出租方提出协商,否则按合同规定照收租费或按合同期限将车调回。
五、租金每月为五万元整,月结算一次,按月租用,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收费。合同生效日起计,
六、所用燃料、司机工资及一切营运费用由出租方负责。
七、违约责任。出租方不得擅自将车调回,否则将按租金的`双倍赔偿承租方。
承租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租金付款,否则,每逾期一天,加罚一天的租金。
八、其它未尽事项,由双方协商,另订附件。
九、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正本一份。
出租方(签字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