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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洲车辆租赁合同 篇21

2024-07-17 来源:星星旅游

  甲方(承租方):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住所地:

  乙方(出租方):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住所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保障交通运输安全、维护游客合法权益,甲、乙双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本合同有效期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每次用车的具体标准和要求以经双方或双方委托人签订的《用车确认书》为准。

  二、本合同没有特殊约定的,适用国家旅游局制定的《旅游汽车服务质量》(LB/TOO-1955)相关标准和国家及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客运车辆管理的有关规定。

  三、乙方能够提供的车辆型号和数量如下: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用车必须提前 日告知乙方预定用车计划,包括所需车型、座位数、行驶路线、租车时间、联系人、联系电话、服务要求等,双方按此要求签订《用车确认书》。

  2、合同履行期间,甲方不得擅自变更行驶路线及目的地(特殊情况除外),甲方行程应游客要求发生变化时,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协商确定变化后的租车费用。

  3、在车辆使用过程中, 甲方有义务向游客宣传爱护车辆设施,如有人为因素损坏应照价赔偿。

  4、在车辆行驶过程中,应尊重乙方驾驶员的工作,不得要求驾驶员作不利安全的举动,不得影响驾驶员的安全行驶,不得强迫驾驶员改变行程等,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负责。驾驶在员在执行甲方团队任务时,所产生的住宿、用餐由甲方承担,驾驶员工资由乙方承担,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5、甲方不得擅自与乙方单位的司机个人订车。

  6、甲方应按约定及时向乙方支付租车费用。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所提供的车辆必须符合客运车辆及旅游车辆的相关标准,持有有效的行车证照、年检手续、运管部门颁发的包车客运《道路运输证》和标志牌,具有旅游车辆营运资质,车辆座位险每座必须达到20万元以上。

  2、乙方安排的驾驶员必须在55岁以下,具有客运或旅游车辆从业资格、驾驶经验丰富并达到三年以上驾龄。车辆运行过程中,驾驶员要积极配合导游的工作,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不违章开车,杜绝疲劳驾驶、酒后驾驶、超载行驶、超速行驶或夜间行驶。

  3、行程在400公里(含高速公路600公里)以上的,如双方无特殊约定,乙方应当提供双驾驶员,保证在连续驾驶三小时后休息一次。

  4、乙方所提供的车辆必须按指定的时间、地点准时提供甲方使用。乙方必须按甲方指定的路线行驶(特殊情况除外),不得搭载无关人员,不得索要“小费”或提出无理要求,不得有违反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的行为。

  5、乙方提供的车辆必须的乙方自有车辆,不得存在任何挂靠的车辆,不得将车辆承包给本单位的驾驶员来接待甲方提供的承运业务,不得将甲方提供的承运任务转包给任何单位和个人。

  6、租用期间,乙方提供的交通工具如出现故障,在2小时内不能修复的,就立即联系同档次车辆转客,费用由乙方承担。

  7、驾驶员在乘客下车时,应保护好乘客的物品,因驾驶员过错致使游客物品丢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8、因乙方车辆或驾驶员原因造成交通事故或其它安全事故,致游客和甲方人员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应按现行法律规定由乙方承担赔付责任,甲方应协助乙方处理相关事宜;但伤亡是游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是游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因第三方原因造成交通事故或其它安全事故,致游客和双方人员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甲乙双方应积极采取救治措施,依事故责任认定书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甲乙双方负责协助游客向肇事者追偿。

  六、费用结算

  团队结束行程,游客在安全行车、驾驶员服务质量方面无投诉的,乙方在七日内出具发票到甲方处结清车费,一团一清。

  七、合同的解除:

  1、出现以下情况,甲方可以单方解除合同,但应以书面 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严重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乙方应尽的义务。

  (2)出现责任事故乙方不积极地进行理赔。

  (3)乙方可供车数量不符合约定,在三十日内没有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2、出现以下情况乙方可以单位方解除合同,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1)甲方连续三次没有按时结清租车费用。

  (2)甲方未经乙方同意擅自与乙方驾驶人员签订租车合同,影响乙方利益。

  3、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八、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派车,或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到达甲方指定地点接团的,须承担给甲方造成的团队经济损失,并向甲方支付当次租车费用 %的违约金;乙方擅自将车辆召回,除赔偿甲方损失外,还应承担相当于本次租车费用的违约金。

  2、甲方不能按照约定时间使用车辆,应提前几日通知乙方,甲方应承担因此而给乙方带来的经济损失或者承担本次租车费用 %违约金;甲方如不能按照约定时间使用车辆,又不及时通知乙方的,应当按约定支付租车费用。

  3、乙方提供的车辆标准低于约定标准的,乙方应当减少租车费用,具体租车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因此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赔偿甲方损失的同时支付本次租车费用 %违约金;

  4、由于乙方原因造成旅游团延误行程或误机(车、船)的,给甲方及游客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赔偿,并对甲方承担本次租车费用 %违约金;

  5、由于甲方原因造成延误行程,超出约定租车期限的,甲方应当支付超时部分的租车费用,费用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承担赔偿责任,同时甲方承担本次租车费用 %的违约责任。

  6、乙方车辆中途甩团或中途发生故障两小时内无法修复而又不积极转团,造成旅游行程无法执行,乙方应依照甲方与游客所签的合同及游客的合理要求,赔偿因此给甲方及游客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并承担本次租车费用 %的违约金。

  7、合同一方违约的,对方应积极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不得就扩大部分的损失要求赔偿;违约方应当承担对方为防止损失扩大而支付的合理费用。

  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十、因本合同发生的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甲方住所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一、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盖章后生效,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