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车牌拥有方):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车牌租赁方)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将其持有的机动车号牌租赁给乙方使用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租赁内容
(1)甲方将号牌为:京的机动车牌照租赁给乙方使用,甲方应保证该号牌为合法取得且该号牌无任何纠纷;在乙方使用该号牌前产生的一切费用由甲方承担。
(2)乙方以自有资金购买机动车:品牌类型车架号为,发动机号为,机动车登记证号为:。
(3)乙方需自行缴纳购买机动车所需的保险费(包括但不限于交强险及商业险)、购置税、契税、车船使用税及登记费等一切费用。
二、租赁期限及租赁价格
(1)本合同约定之机动车号码的租赁期限为20年,自20xx年月日起至20xx年月日止;
(2)本车牌租赁费用总计为人民币万元。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一次性付清,付款方式具体如下:
开户行:
开户名:
账号:
三、租赁期满后之续期约定
租赁期满后,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继续租赁该车牌的,应另行签订租赁协议。如乙方在租赁期满后继续使用该车牌并支付租赁费用,甲方未提出书面异议满1个月的,视为本合同自动延续年。
四、双方权利义务
(1)甲方权利义务
1、本合同签订后,甲方有权按照合同收取相应租金。
2、在乙方购置车辆后,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办理车辆登记、上牌,在乙方使用车辆号牌期间积极配合乙方完成车辆的投保、理赔等各项相关事宜。
3、若今后乙方取得本市小客车指标后,甲方应将机动车无偿过户至乙方名下,所需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4、在乙方购置车辆后,甲方不得擅自处置该车,包括但不限于出卖、抵押、出借等处置行为。
5、为了保证本合同顺利履行,甲方有义务将本合同约定之购置车辆在购买后日内抵押给乙方,并配合办理相关动产抵押登记手续。
(2)乙方权利义务
1、虽乙方所购机动车登记在甲方持有的上述号牌之下,但该机动车归乙方所有,乙方拥有机动车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2、乙方购买机动车并登记后,该机动车的购车发票、车辆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契税完税证等全部有关证件、资料、发票均由乙方持有。
3、乙方购买机动车后,乙方使用机动车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及赔偿,包括但不限于交通事故、违法违章等所需支付的赔偿金、罚款等各项费用,乙方有义务自行承担,甲方无须承担任何经济及法律责任。
五、声明及保证
甲方及其利害关系人对本合同所涉车辆不享有任何权利,甲方保证不以任何方式或理由向乙方主张权利。
六、违约责任
1、本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单方解除本车牌租赁合同,否则,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全部损失。
2、如乙方违反约定,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时限支付租赁费用的,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逾期部分分之的违约金。
3、如甲方违反约定,存在擅自处置该车之行为,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应退还全部已付租赁费用,同时,应向乙方支付元违约金并赔偿全部损失。
4、如甲方违反本合同声明与保证,与任何第三方产生之纠纷,而对该车申请或主张任何权利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应退还全部已付租赁费用,同时,应向乙方支付元违约金并赔偿全部损失。
七、争议解决条款
因本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及终止等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八、其他条款
1、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