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实现生产经营需要,兹双方就机器设备转让协议,订立本件合同,条款如下:
第一条 甲方愿将其设置于
厂内设备生产机器连同附属物件,全部出卖且乙方愿依约付价承买。
甲方转让给乙方的设备包括1.6m全自动分条机一台、刀片两套(含20片),隔套一套,20吨吊机两台,地磅两个(一个含30吨、一个含20吨),
第二条 即 元人民币,电汇支付给甲方。
第三条 个工作日,甲方将机器设备交付给乙方。
第四条甲方保证对所转让的资产状况(包括设备外观、性能、操作维修方法、重大瑕疵等)向乙方作充分的陈述、说明、没有其他保留。如因甲方的过错,由甲方承担由此引起的经济责任,如造成乙方不能使用,所产生的费用由甲方负责。
第五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允许乙方无偿使用设备及现有的生产经营条件。交收之日,双方均需派代表二人以上,负责办理。
第六条本件转让合同成立后甲方对于转让标的生产设备应备齐有关产权登记文件交于乙方,若乙方需要变更公司法人代表时,甲方应无条件协助乙方向各政府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等变更手续义务。在法人代表未变更期间,如乙方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有手续需甲方签字办理的,甲方应无条件予以配合。倘若手续上应另出立字据,或需要甲方的签章时,甲方应无条件予以配合,不得刁难推诿或借故向乙方要求补贴加价等情况。
第七条本件转让标的`生产设备甲方保证所有权为自己所有,确保与他人毫无交接不明事项。倘日后有第三人为异议或发生障碍时,甲方应出来抵御并据理排除一切障碍,绝不能使乙方蒙受任何亏损。
第八条甲方为本件转让标的生产设备而引起的债权债务,应独立承担,与乙方无关,否则甲方应赔偿因此致乙方受损失的责任。甲乙双方应认真履行本合同,因一方过错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过错方应当承担由此而产生的违约责任。否则可到当地人民法院进行诉讼。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印章后生效,且具有法律效力。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转让方(甲方) 受让方(乙方) (签章) (签章)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地址: 地址: 签署日期:签署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