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我公司近日签了两个租赁合同:一个是土地租赁合同,合同金额1000万元,租赁期限10年。另一个是房屋租赁合同,合同金额3000万元,租赁期限5年。请问,土地租赁合同是不是和房屋租赁合同一样属于印花税应税凭证,需要计贴印花税?
【解答】
土地租赁合同和房屋租赁合同不一样,不是印花税应税凭证。《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应缴纳印花税的财产租赁合同按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税额不足一元的按一元贴花。具体范围包括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械、器具、设备等。
《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也就是说,印花税的'征收范围采用列举的方式,没有列举的凭证,不需要贴花。
由于在印花税税目表的“财产租赁合同”税目中并没有列举土地租赁合同,因此,你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要计税贴花,而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应税凭证,不需要贴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