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目标管理
第1条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管理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建立健全和落实总公司和分公司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第2条制定安全目标,将安全生产责任分解后落实到分公司、项目部,定期考核。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3条成立由总公司质安部安全生产负责人为首,各分公司安全生产负责人参加的“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组织领导各项目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4条分公司主要负责人与各施工项目负责人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使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到人,层层负责。
第5条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工作会议,总结前一阶段的安全生产情况,布置下一阶段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6条各分公司在组织施工中,必须保证如果有分公司施工人员施工作业就必须有分公司现场负责人在现场值班,不得空岗、失控。
第7条严格执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的技术方案和措施,在执行中发现问题应及时向总公司质安部汇报。更改方案和措施时,应经原设计方案的主管审批签字后实施,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方案和措施。
第8条建立并执行安全生产技术交制度。各分公司在工程开工前,编制《施工组织方案》中应有专项的安全管理内容,并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生产技术措施,用书面形式提交总公司公司质安部负责人经审阅后逐级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第9条建立机械设备、临电设施和各类脚手架工程设置完成后的验收制度。未经过验收和验收不合格的严禁使用。
第三章施工现场管理
第10条施工人员应遵守有关施工安全、劳动保护、防火、防毒的法律,法规。
第11条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必须按规定戴安全帽,并系下颌带。戴安全帽不系下颌带视同违章。
第12条凡从事2米以上无法采用可靠防护设施的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系安全带。安全带应高挂低用,不得低挂高用,操作中应防止摆动碰撞,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第13条参加现场施工的所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复印证件上报总公司质安部备案。
第14条分公司管理者不得随意指挥,操作者不得随意作业,抵制随意指挥,制止他人随意作业。
第15条施工现场各类标牌和警示标志齐全醒目(电子版本可以到总公司质安部拷贝)。
第16条施工堆料不得占用楼道内的公共空间,封堵紧急出口;室外堆料应遵守甲方规定,避开公共通道、绿化地、化粪池等市政公用设施;工程垃圾宜密封包装,并放在指定垃圾堆放地;应控制粉尘、污染物、噪声、震动等对相邻居民、居民区和城市环境的污染及危害。
第17条每月定期由总公司质安部负责人和分公司安全生产负责人组织相关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检查。
第18条对采取新工艺、特殊结构的工程,都必须先进行操作方法和安全教育,才能上岗操作。
第19条管道、设备工程的安装及调试应在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前完成,必须同步进行的应在饰面层施工前完成。装饰装修工程不得影响管道、设备的使用和维修。涉及燃气管道的装饰装修工程必须符合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第20条施工现场用电应符合下列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