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维修养护的责任由保修单位转移到物业产权人身上,在业主分散的情况下,如果没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要在短时间内向业主筹集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或更新、改造的费用十分困难。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设立,为物业及时得到维修养护提供了基础性条件。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下列这些情况可申请使用房屋专项维修资金:
(1)屋面防水损坏造成渗漏的;
(2)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的;
(3)高层住宅水泵损坏导致供水中断的;
(4)楼体单侧外立面有脱落危险的;
(5)专用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
(6)消防系统出现功能障碍,消防管理部门要求对消防设施设备维修、更新、改造的。
一、业主如何申请使用房屋专项维修资金?
发生危及房屋安全、漏雨等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按照以下规定列支维修资金:
(1)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A、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房屋安全或设施设备鉴定机构出具的证明等有关材料,向所在地市、县房产部门或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管理部门申请列支;
B、市、县房产部门或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同意后,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维修资金的通知;不同意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C、专户管理银行在收到划转维修资金的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将所需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D、维修完毕后,应当依法履行有关程序或在相关范围内公告。
(2)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A、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房屋安全或设施设备鉴定机构出具的证明等有关材料向业主委员会提出列支;其中,动用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的,向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管理部门申请列支;
B、业主委员会依据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审核列支维修资金申请,同意后报市、县房产部门备案;动用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的,经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市、县房产部门或者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发现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使用方案的,应当责令改正;
C、业主委员会、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管理部门持市、县房产部门备案证明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维修资金的通知;
D、专户管理银行在收到划转维修资金的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将所需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