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产科生理及优生这两个方面综合考虑:如果妇女早于法定婚龄生育,由于其高级神经系统和骨骼系统仍然处于继续发育的阶段,虽说月经来潮标志着女性性功能和生殖功能的初步建立,但女子整个生殖器官的功能并不完善,且骨骼的钙化一般要到24—25岁时才能完成。
若女青年在骨骼还未完全钙化时就怀孕,母体既需要钙完成自身的发育,又要承担孕育胎儿营养的任务,即使母体钙不足时,胎儿仍然按需吸取,这种需大于供的妊娠环境,对母子都不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明文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从法律的角度规定了我国公民结婚年龄的最低限。但这并不等于最佳优生年龄。因为,婚姻并不等于生殖。
据统计,早于20岁分娩,先天性畸形及低体重儿的发病率比25—35岁的产妇高50%。精神紧张、产力不足等原因,造成难产、产道损伤、新生儿死亡率也随这增加。再加上年轻母亲缺乏耐心和经验,对科学育儿的知识懂得不多,往往护理不当,使孩子容易生病而影响婴幼儿的生长发育。可见,早婚早育是违背产科生理及优生的。
我国是一个幅员辽阔而多民族的国家,在制定婚姻法的同时考虑照顾到各地区、各民族的风俗习惯。对于广大青年男女来说,男25周岁,女23周岁,既是晚婚年龄,也是最佳婚龄。
所以对于婚姻法的制定上来说男女的最佳结婚年龄是有一定的要求的,而且对于优生优育是有很多的好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