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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价格一定要小于合同价吗

2023-04-17 来源:星星旅游

结算价格不一定要小于合同价。

工程结算价原则上预付比例不能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能高于合同金额的30%。

工程结算价指工程竣工后,承包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和结算方式,向发包方结清双方往来款项金额,按照工程实际发生的量与额计算,双方协商一致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即可。

工程结算价是指施工企业按照承包合同和已完工程量向建设单位(业主)办理工程价清算的实际工程价款。

工程结算价有别于工程预算价,是在承包合同的工程价款基础上根据实际已完工程量进行工程结算后的工程价款。

工程结算价不一定都高于工程预算价,工程结算价会按照实际发生的工程量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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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价格不一定要小于合同价。

工程结算价原则上预付比例不能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能高于合同金额的30%。

工程结算价指工程竣工后,承包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和结算方式,向发包方结清双方往来款项金额,按照工程实际发生的量与额计算,双方协商一致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即可。

工程结算价是指施工企业按照承包合同和已完工程量向建设单位(业主)办理工程价清算的实际工程价款。

工程结算价有别于工程预算价,是在承包合同的工程价款基础上根据实际已完工程量进行工程结算后的工程价款。

工程结算价不一定都高于工程预算价,工程结算价会按照实际发生的工程量进行计算。

结算金额小于合同金额

法律主观:

结算金额超出合同金额的需要先判断合同类型。如果是 固定总价合同 一般不调整签约合同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中承包人所有措施费实行总价包干,确定后不再作任何调整。

法律客观: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1、承包人所有措施费均以“项”为单位,实行总价包干,无论实际采取的措施项目发生何种变化或投标期间漏填、漏报、误报等,均不再作任何调整。 2、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以下约定处理:由于非承包人原因,发生设计变更或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等,由此引起新的工程清单项目,其对应的综合单价按以下方式确定: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综合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格;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格;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时,由承包人提出新的综合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固定总价合同结算价是不是一定大于等于合同价?合同内少做清单项要不要扣减?注:工程已经通过竣工验收,

竣工是指对工程完工质量的验收,不等同于对实际金额的认同。这是两码事。如果结算,得看你合同怎么签订的。如果你合同签的是死价,那签了是多少就多少,无二话。如果是按工程款结算,那么,多做的要加进来,少做的要扣掉,最终结算金额有浮动。

工程结算可以超过预算价或合同价多少才合法合规?有法律法规依据吗?

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据说超过预算价或合同价多少才合法合规的,工程结算是施工企业按照承包合同和已经完成工程量向建设单位办理工程价清算的经济文件。

法律分析

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说超过预算价或合同价多少才合法合规的,工程结算是施工企业按照承包合同和已经完成工程量向建设单位办理工程价清算的经济文件。工程结算是必须有合法的依据。在施工的过程中,工程结算的依据之一就是按照已经完成的工程进行结算,根据累计已经结算的工程价款占合同总价款的比例,并且能够近似反映出工程的进度情况。工程结算的编制依据是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相关的司法解释;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有关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标准、计价办法、有关规定及相关解释;3、合同有施工方承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及补充合同,有关材料、设备采购合同;4、招投标文件,包括招标答疑文件、投标承诺、中标报价书及其组成的内容;5、工程图工程竣工图或施工图、施工图会审记录,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以及设计变更、工程洽商和会议纪要;6、复工报告、经批准的开、竣工报告或停;7、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或工程预算定额、费用定额及价格信息、调价规定等;8、工程预算书;9、影响工程造价的相关资料;10、安装工程的定额基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应予支持。 招标人和中标人在中标合同之外就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单位捐赠财物等另行签订合同,变相降低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以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人民应予支持.

工程结算可以超过预算价或合同价多少才合法合规

没有这样的说法或规定,工程结算是指施工企业按照承包合同和已完工程量向建设单位(业主)办理工程价清算的经济文件。工程结算必须有合法的依据,而不是凭空设想出来的。在施工过程中,工程结算的依据之一就是按照已完的工程进行结算,根据累计已结算的工程价款占合同总价款的比例,能够近似反映出工程的进度情况。

工程结算编制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相关的司法解释;

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有关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标准、计价办法、有关规定及相关解释;

3、施工方承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及补充合同,有关材料、设备采购合同;

4、招投标文件,包括招标答疑文件、投标承诺、中标报价书及其组成内容;

5、工程竣工图或施工图、施工图会审记录,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以及设计变更、工程洽商和相关会议纪要;

6、经批准的开、竣工报告或停、复工报告;

7、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或工程预算定额、费用定额及价格信息、调价规定等;

8、工程预算书;

9、影响工程造价的相关资料;

10、安装工程定额基价;

11、结算编制委托合同。

工程结算价跟合同价可以差多少

在进行工程承包的时候是会对工程价款进行一定的预估的,但是在建设的过程中肯定是有一定的变化的,所以在最后结算的时候,和合同价可能是会存在一定的差异的,那么,国家工程结算允许超合同多少?下面就跟着我一起来详细的了解一下吧。

一、国家工程结算允许超合同多少

工程结算必须有合法的依据,而不是凭空设想出来的。工程结算是指施工企业按照承包合同和已完工程量向建设单位(业主)办理工程价清算的经济文件,在施工过程中,工程结算的依据之一就是按照已完的工程进行结算,根据累计已结算的工程价款占合同总价款的比例,能够近似反映出工程的进度情况。

工程结算价格是否超过合同金额的20%

结算金额超出合同金额的需要先判断合同类型。如果是固定总价合同一般不调整签约合同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承包人所有措施费实行总价包干,确定后不再作任何调整。法律依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第十条 工程设计变更价款调整(一)施工中发生工程变更,承包人按照经发包人认可的变更设计文件,进行变更施工,其中,投资项目重大变更,需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后方可施工。(二)在工程设计变更确定后14天内,设计变更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审核同意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或发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对方确认后执行。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可提请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咨询或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或纠纷解决程序办理。(三)工程设计变更确定后14天内,如承包人未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则发包人可根据所掌握的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合同价款和调整的具体金额。重大工程变更涉及工程价款变更报告和确认的时限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一方,应在收到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协商意见,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内,对方未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时,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确认增(减)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工程结算低于合同价怎么办

法律分析:工程结算低于合同价的处理方式如下:

1、应参照施工合同的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2、应按照定额结算工程价款。按照施工成本价进行结算,对双方均无损失,按照施工成本价据实结算是公平的,更有利于维护合同的稳定性和平衡双方利益;

3、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款,并将合同约定价款与成本价之间的差额作为损失计入。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条 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合同结算总价等于合同总价款吗

不等于。合同价和结算价不一致结算价款一般不等于合同价款。有时候也会单指合同商品单价,所以在合同相应条款中必须写明确了。

施工款结算价可以超合同价吗?

如果你的施工款结超出合同价了,必须要有业主下发的设计变更通知单或变更的图纸。

或者有业主指定的材料与合同材中材料差价。这两样材料的可以超出合同价。

结算价比合同价高多少算合理

法律主观:

合同的价格低于中标价的,只要合同符合法其他法律规定的, 签订的合同 是合法的。招投标活动中的合同价是指,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 中标通知书 后,双方订立书面合同的价格。中标价是指,中标通知书中载明的中标价格,中标价实质上是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投标价。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三条 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