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公租房租住资格情形一览
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运营机构有权终止租赁合同取消其租住资格,并限期收回公共租赁住房:
(一)承租人发生损害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的行为,经警告或制止后拒不改正;
(二)擅自将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转借、转租、调换;
(三)擅自改变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途;
(四)擅自改变或恶意损坏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房屋外貌、原有结构、装饰装修现状;
(五)承租人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实际居住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六)承租人连续6个月以上未支付租金或累计发生6次以上拖欠租金;
(七)存在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八)从事迷信活动或有伤社会风化等违法活动。
承租人不再符合租住资格,但拒不腾退住房的,区运营机构可向嘉定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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