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保修期限: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内。
2、屋面、外墙面的防水保修期限:3年。
3、厨房和卫生间的防水保修期限:1年。
4、地下室及管道渗漏保修期限:1年。
5、内墙面、顶棚抹灰层脱落和外墙粉刷自动脱落保修期限:1年。
6、地面空鼓、裂缝、大面积起沙保修期限:1年。
7、门窗翘裂、五金件及卫生洁具损坏保修期限:1年。
8、灯具、电器开关、电气箱(盘)和线路设备损坏保修期限:6个月。
9、给排水管道设备工程质量、各种通水管道、截门漏水、通气孔或烟道不通保修期限:6个月。
10、供热供冷系统设备保修期限:一个采暖期或供冷期商品房,保修期是从购房者收房的当天开始计算。
11、国家对住宅工程另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其他部位、部件的保修期限,可由买卖双方自行约定。
1、我国房地产法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工程质量保证书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责任的法律文件,其中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开发商应当按《住宅质量保证[3]书》的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2、开发商在质量保证书上注明的保修内容和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国家规定。保修期从开发商将房屋交付给购房者之日起算。在办理房屋交付和验收时,必须有购房者对房屋设施设备正常使用的签字确认。
3、房屋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如经保修单位维修后导致房屋使用功能受到影响,或因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根据工程质量保证书开发商应承担赔偿责任。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注明的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